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在2000.04.13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2000.04.13
  • 實施時間:2000.04.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外經貿委(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環發〔1999〕278號)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制定了《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協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締約國之間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以下簡稱受控物質)的進出口經營活動;向《議定書》第5條第1款國家可進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質;向《議定書》第2條國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質。
第三條 根據國際履約工作的要求和規定以及我國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工作進展情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頒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對列入《名錄》中的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設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五條 受控物質進出口是指《名錄》所列物質以任何貿易方式(包括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出境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進出口受控物質的企業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獨立法人。
第七條 企業進出口《名錄》所列的物質(包括純物質和任何含這些物質的混合物),須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
第八條 根據《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及國家行業淘汰計畫,管理辦公室確定國家受控物質年度進出口配額,並根據當年某種受控物質實際出口情況,適時對該種受控物質年度進口配額進行調整。
對沒有特殊規定的物質,管理辦公室將根據企業申請的數量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出口配額。
第九條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辦公室確定下一年度各種受控物質的進出口配額總量,同時受理企業下一年度進出口配額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受控物質進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配額申請書(附屬檔案1、2)(略)。
(二)提交相應的受控物質上一年度的進出口、銷售和使用情況的證明。
(三)第一次申請進出口配額的企業,就提交1995年至1997年受控物質的進出口、銷售和使用情況的證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檔案(正本複印件)。
管理辦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質進出口配額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質的企業在提交出口申請時,必須向管理辦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在受理企業受控物質進出口配額的申請後,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企業,確定其相應受控物質的進出口配額量;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予下發配額。
第十三條 在國家下發的年度配額指標內,進出口企業需要分批次進出口受控物質時,應填寫進出口計畫表(附屬檔案3、4)(略),並根據進出口計畫填寫分批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申請單,按批向管理辦公室提交進出口受控物質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分批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申請單,審批和簽發進出口審批單(附屬檔案5、6)(略)。進出口審批單實行一單一批制,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十五條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質的容器上,必須貼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製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標誌,並準確標示物質名稱和含量。
第十六條 企業持進出口審批單,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監管驗放。
第十七條 進出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批制,每份進出口許可證只能報關使用一次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和管理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有關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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