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1號》是海關總署就台灣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發布的公告,公布於2009年6月1日。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1號
【發布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台灣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來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和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二、台灣記者因採訪報導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本公告內容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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