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海輪航行於國際間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以貿易商品和非貿易商品為主,包括活動物以及貨物的外包裝在內。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承保貨物在海運途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中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承保的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此外,還有幾種附加險。英國保險協會貨運險條款,在1982年1月1日修改中以 “A”、“B”、“C”命名替代了以往的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的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 概述: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船
  • 簡介: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
  • 主要險別:A、平安險(free frompart
簡介,險別,主要險別,附加險別,特別附加險,責任,基本險別的責任,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索賠期限,條款,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海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擴展條款,

簡介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廣義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貨櫃險的標的就是營運過程中的貨櫃,其中也可以分為基本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基本險中也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險別

主要險別

A、平安險(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範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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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rain damage,簡稱f.w.r.d.):貨物在運輸中,由於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險(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5、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質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 breakage):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後者是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risk of odour):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於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hookdamage):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於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銹損險(risk sofrust):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鏽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鏽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鏽,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後,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進口關稅險(import dulty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還包括戰爭險(war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等。

責任

基本險別的責任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
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內,凡已投保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核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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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②恪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

索賠期限

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條款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保險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做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 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 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起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 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 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託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為冷藏險和冷藏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冷藏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 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於冷藏機器停止工作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造成的腐敗或損失。
2.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3.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4.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6.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冷藏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冷藏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腐敗或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設備的倉庫貨運輸工具中,或輔助運輸工具沒有隔溫設備造成的貨物腐敗。
(四)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開始時因未保持良好狀態,包括整理加工和包紮不妥,冷凍上的不合規定及骨頭變質所引起的貨物腐敗和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條款規定的責 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的冷藏倉庫裝入運送工具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最後卸載港三十天內卸離海輪,並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庫後繼續有效。但以貨物全部卸 離海輪時起算滿十天為限。在上述期限內貨物一經移出冷藏庫,則責任即行終止,如卸離海輪後不存入冷藏庫,則至卸離海輪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即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在貨物到達卸載港三十天內卸離海輪並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倉庫後繼續有效,但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後時起算滿十天終止。在上述期限內,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貨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應盡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港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任何部分有腐敗貨損失,應即向保險單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由其在本保險責任終止前確定腐敗件數或損失程度。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 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賠款的處理
(一)本保險對同一標記和同一價值的或不同標記但是同一價值的各種包、件、扎、塊、除非另有規定,均視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險價值計算處理賠償。
(二)本保險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短少、滲漏損失而超過本保險單規定的免賠率時(以每個油倉作為計算單位)。
(二)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的沾污或變質損壞。
(三)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險任內危險的桐油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桐油的保險額為限。
(四)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五)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桐油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桐油的市價跌落或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桐油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的岸上油庫或盛裝容器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繼續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庫時為止。但如桐油不及時卸離海輪或未交至岸上油庫,則最長保險 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後十五天為限。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為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桐油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港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桐油應在到達該項港口十五天內卸離海輪,在卸離海輪後滿十五天責任終止,如在前述期限內貨物在該地出售,則在交貨時終止。
2.被保險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特別約定
(一)被保險人在起運港必須取得下列檢驗保證書,如不按照執行,則本保險不負桐油品質上的損失。
1.船上油倉在裝油前必須清潔並經在場的商品檢驗局代表檢驗出具合格的證書。
2.桐油裝船後的容量或重量和溫度必須由商品檢驗局詳細檢驗並出具證書,裝船重量即作為本保險負責的裝運量。
3.裝船桐油的品質還須由商品檢驗局抽樣化驗並出具合格證書,證明在裝運時確無沾污、變質或“培他”(桐油損失專門名詞)跡象。
(二)如遇本條款第三條(二)款必需卸貨的情況時,在卸貨前須進行品質鑑定並取得證書,對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駁、岸上油庫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裝載桐油的船舶油輪均須申請當地合格檢驗人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
(三)被保險桐油在運抵本保險單所載目的港後,被保險人必須在卸貨前通知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檢驗人進行檢驗。確定卸貨時油倉中的溫度、容量、重量或量尺,並應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驗師一次或數次抽樣化驗,出具確定當時品質狀況的證書。如到貨後由油駁駁運,則油駁在裝油前須經檢驗人檢驗出證。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桐油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港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發現被保險桐油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桐油的短少和損失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桐油,應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桐油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索賠清 單以及上述第四條(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項檢驗證書。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六、賠款的處理
(一)如被保險桐油經檢驗和化驗證明已發生短少或損失時,必須同裝船時的檢驗和化驗報告相比較,估定損失數額。如發生全損,以上述第四條(一)款2項規定的裝運量作為計算的標準。
(二)如根據化驗報告中的鑑定被保險桐油品質上有變異時,本 保險按實際所需的提煉費用(包括提煉後的短量、貶值、運輸、人工、存倉、保險等各項費用)減去通常所需的提煉費用後差額賠付。
(三)一切檢驗和化驗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負擔,但為了決定賠款數額而支付的必要檢驗和化驗費用,可由保險人負擔。
(四)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 輪後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 失。
(二)由於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四)本條款責任範圍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限,海輪到達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輪載該港區內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系纜,如果沒有這種泊位或地點,則指海輪載原卸貨港或地點或附近第一次拋錨、停泊或系纜。
(二)如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三)如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定終止責任,如需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於續運前通知保險人並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可自裝上續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四)如運輸發生繞道,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註:本條款系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牴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海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擴展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一、本公司同意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擴展如下:
保險貨物運至海運提單載明的我國卸貨港後,如需轉運至國內其他地區,本公司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險別(戰爭險除外),繼續負責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直至所保貨物運至卸貨港貨物轉運單據上載明的國內最後目的地。
(一)經收貨單位提貨後運抵其倉庫時終止。
(二)自貨物進入承運人倉庫或堆場當日零時起算滿三十天終止。
以上(一)、(二)兩項,以首先發生的一項為準。卸貨港等待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當日零時起算滿六十天終止。如貨物不能在六十天內轉運,收貨或接貨單位可在六十天滿期前開列不能轉運的貨物清單,申請展延保險期限。本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確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十天。在期限屆滿一百二十天之後,如仍要求繼續展延,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每三十天為一期按本公司規定加費。轉運貨物在卸貨港存放滿六十天或經展延保險期限屆滿而未繼續辦理保險責任展延申請的,收貨或接貨單位應即在港口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短缺或殘損,應在保險責任終止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本公司港口機構進行聯合檢驗。本公司僅對在港口檢驗確定的貨物損失負保險責任。
二、本公司對所有散裝貨物(如散裝油類、糧、糖、礦石、礦砂、廢鋼鐵、廢輪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鮮果菜所負的保險責任,一律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在卸貨港終止,不負責國內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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