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海口市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7年7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是市府[1987]3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n management of paving houses
  • 地點:海口市
【發布單位】83005
海口市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市府〔1987〕37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鋪面房屋的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上級房管部門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鋪面房屋是指市區範圍道路兩旁,可供營業(生產)的公房和私房(包括臨時搭建的和拆圍牆建的鋪面)。
第三條鋪面房屋的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契約,持有關證件到海口市房產管理所辦理驗證手續。驗證手續費為契約生效當月租金的8%,由承租人一次繳納。
允許業權人將鋪面房屋出租、出售或用作合資、合作經營,凡把所租用房屋與他人合資合作的,應徵得業權人同意。並重新訂立租約,辦理驗證手續。凡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處業權人每天罰款十元。
鋪面房屋的賣買,必須到海口市房產管理所辦理買賣手續,不準私買賣。違者處罰雙方各二千元。
第四條凡原來租賃給衛生、教育等公共事業單位的鋪面房屋,雙方必須信守契約。在租賃期間,產權所有人不得隨意收回自用,也不得提高租金。
第五條凡租賃公房和私房營業(生產)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將其房屋轉租、分租或轉讓。否則,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海口市房產管理所除沒收轉租、分租或轉讓人的非法所得外,視情節輕重,對承租人處罰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毀、改建房屋。凡造成房屋損壞的要負責賠償。承租人需要改建、裝修房屋,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方可施工。所需經費由用戶負責,如用戶遷出,房屋內部所增設的一切嵌裝附屬設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補償。
第七條鋪面房屋(營業、生產)租金,按海口市物價局和海口市房產管理局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另發文),由海口市房產管理所核定後辦理驗證手續。凡租賃雙方私下勾結,不執行《海口市鋪面房屋租金標準》,各罰款五百至一千元,並取消其租賃關係。
凡擅自提高或瞞報租金,對超過核定標準的租金予以沒收,並按沒收金額的一至五倍罰款。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經營點、店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閱申請人營業場地房屋所有權證明和海口市房產管理所對營業場地租約的驗證資料後,方可發給營業執照
第九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辦,凡未辦理鋪面房屋(營業、生產)租約驗證手續的,雙方應到海口市房產管理所補辦手續,逾期者處罰出租人每天十元。
第十條當事人對海口市房產管理所的罰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罰沒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房產所無法通知的,自房產所罰沒決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沒決定的房產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房產所罰沒決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口市房產管理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駐市部隊出租的鋪面房屋,也應按本暫行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原有的鋪面房屋(指房管部門直管房和部分私房)房租暫不調整,仍按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市人民政府〔1984〕60號文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有關罰沒款,金額全部上繳海口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我市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海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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