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共三十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規定全文,規定解讀,主要亮點,主要內容,解讀2,

規定全文

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其他政府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消防規劃;
(三)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消防和應急救援隊伍,完善社會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推廣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套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情況向省人民政府作專題報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統籌、協調、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各地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並負責具體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組織撲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五)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業務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國家規定和消防規劃,組織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規劃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性規劃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本省消防經費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足額撥付消防工作經費。
市政、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環保、氣象等部門根據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旅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教育、文化廣電出版體育、衛生計生、民政、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本行業、本領域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整改火災隱患。
安全監管、工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燃氣設施的相關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進行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質監部門負責壓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教學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內容。
司法行政、科技等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科普內容。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將消防安全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
(二)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實施鄉鎮消防規劃;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四)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將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公民的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配備專兼職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員;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託範圍內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四)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按照規定組織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對居民小區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社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災公益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險制度。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開展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六)制定和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小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其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並及時更新消防檔案;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警示、提示標誌;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五)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商業區、旅遊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協助組織。
第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值班人員,進行實時監控;
(三)按照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狀況評估,並存檔備查;
(五)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建立與本單位生產技術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隊伍,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落實消防安全資金投入;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及時報告火災事故,組織火災撲救,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五)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擬訂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消防組織保障方案;
(三)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本單位的消防檔案;
(四)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五)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活動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籤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以及單位內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報告。
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情況向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作專題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具體考核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教育、文化廣電出版體育、衛生計生、民政、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業、本領域的單位和個人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並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依法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任務要求的;
(二)未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消防規劃的;
(四)未按照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要求進行限期改正的;
(五)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導致火災發生或者致使火災發生後傷亡、損失擴大的;
(六)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275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我省是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出台後全國首個出台配套規章的省份。《規定》是海南地方消防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對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推動新時代海南消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亮點

1 凸顯了民生保障要求,規定政府掛牌督辦重大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2 適應“智慧城市”建設,規定了推廣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套用。
3 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理念,明確和細化了行業部門消防安全基礎建設、行業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培訓等職責。
4 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化解火災風險。規定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5 突出火災防控“靶心”,對火災高危單位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別是結合我省石化產業發展實際,規定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建立與本單位生產技術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隊伍,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6 加強微型消防站建設,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區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工作職責。
7 創新社會消防治理,突出落實格線化管理,規定鄉鎮、街道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農村、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8 明確派出所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員,並賦予其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託範圍內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等,為派出所查處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9 注重消防考評結果套用,將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納入社會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內容。
10 責任關口前移,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將實施嚴厲問責,規定了6種問責情形。

主要內容

1.確立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總體原則
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其他政府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以及本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2.完善了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履行制定實施消防規劃、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指揮重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等職責。二是細化規定了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6項消防工作職責。
3.健全了部門消防安全責任
一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方面,規定了發改、國土、住建、財政、市政等部門,從規劃、立項、經費等保障方面,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協助滅火救援的職責。二是行業消防監管方面,明確了旅遊、工信、通信、教育、文體、衛計、民政、商務、安監、工商、交通、住建、質監等職能部門,研究本行業、本領域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三是消防宣傳教育方面,明確了教育、人力資源、司法、科技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方面的職責。四是社會誠信方面,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4.夯實了基層消防工作基礎
一是夯實基層消防管理基礎,規定鄉鎮、街道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農村、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派出所配備專兼職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員,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二是夯實基層消防力量基礎,規定街道、鄉鎮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農村建立志願消防隊。三是發揮保險作用,提倡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化解火災風險。
5.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一般單位,規定了一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8項。二是重點單位,規定了重點單位除了履行一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6項職責。三是火災高危單位,火災高危單位除了履行一般單位和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6項職責,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如開展消防安全狀況評估,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等消防器材。四是個體工商戶,規定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五是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特彆強調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活動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6.嚴格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一是目標責任制度。通過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二是定期報告制度。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情況向省人民政府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報告。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以及本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情況向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作專題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消防安全工作。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三是檢查考評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同時強化考評結果套用,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內容。四是獎懲制度。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五是督辦整改制度。部門發現本行業、領域的單位和個人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並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六是問責制度,規定了六種問責情形。七是追責制度,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的,將嚴厲追責,體現了權責一致和有權必有責、失職必追責的要求。

解讀2

近日,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簡稱《規定》),將於2月1日起施行,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海南是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出台後全國首個出台配套規章的省份。
據介紹,為適應“智慧城市”建設,《規定》要求推廣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套用。還規定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同時,突出火災防控“靶心”,對火災高危單位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別是結合海南省石化產業發展實際,規定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建立與本單位生產技術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隊伍,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規定》確立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總體原則,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其他政府負責人相應的領導責任,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以及本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
《規定》完善了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規定了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實施消防規劃、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指揮重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等職責,細化規定了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的統籌、協調、指導消防工作職責。
《規定》健全了部門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了發改、住建等部門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方面的職責,明確了旅遊、工信等部門在行業消防監管方面的職責,明確了教育、人力資源、司法、科技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方面的職責。同時規定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規定》夯實了基層消防工作基礎。從機構管理層面,規定了鄉鎮、街道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農村、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從消防力量層面,規定街道、鄉鎮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農村建立志願消防隊。
《規定》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別明確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消防管理職責,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還規定了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知識技能要求。
《規定》嚴格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在保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方面採取了嚴密的工作機制和嚴厲的問責機制,規定目標責任制度、定期報告制度、檢查考評制度、獎懲制度、督辦整改制度、問責制度、追責制度,特別是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六種情形將實施問責,體現了權責一致和有權必有責、失職必追責的要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