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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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全文

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公安消防部門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單位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認真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消防工作匯報。每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四)按照許可權和程式,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及時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對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按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建設營房,配齊裝備。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為外單位滅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其他器材、裝備,由火災發生地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縣級政府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並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五)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商業密集區、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密集區、老城區、歷史地段及經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確有必要設定消防站的區域,因土地資源短缺設定二級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經論證可以建設小型普通消防站。
(六)已經設定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設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或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七)依託“智慧城市”建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推行政府投資運營或政府委託有關機構運營、單位免費接入的方式,建設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高層住宅智慧型消防預警系統和“智慧”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八)加強對氣代煤、電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準入監管,健全用氣、用電應急救援體系,建立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衛生計生、消防、企業等力量參與的聯動處置機制。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鄉鎮政府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街道辦事處應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三)根據城鄉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鄉鎮消防規劃,或在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中編制消防專篇,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並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除履行前款第(七)項、第(八)項職責外,還應將本地企業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村莊建設規劃,與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美麗鄉村建設同時進行,並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範圍同步實施;建立並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在開發區、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員應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組織協調、督導檢查本地消防工作。
(二)每半年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專項治理、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四)每年提請本級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負責具體實施。
(五)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特點,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加強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監管、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文化、交通運輸和行政審批局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職責範圍內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民政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文化娛樂場所等。
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會同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消防規劃的編制工作,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規定審批相關項目。
(二)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幼稚園及民辦教育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規劃。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同級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五)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軍供站、救災物資儲備庫、烈士陵園(紀念館)等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
(七)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九)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企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和拍賣、汽車流通、舊貨流通等流通企業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
(十二)文化部門負責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指導、監督文化娛樂場所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協助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五)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六)質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負責依法對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支持、配合有關部門起草、申報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強制性認證消防產品認證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安全監管部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評內容;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各類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十八)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印刷業、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九)體育部門負責本系統體育類場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糧食部門負責本系統地方儲備糧儲存環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旅遊發展部門負責旅行社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人防部門負責城市公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公用以外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二十五)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宗教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電力行業各企業的監管,督促電網企業開展輸配電線路和受(送)電設施消防安全檢查,加強安全用電知識教育宣傳,推廣套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措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二十八)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燃氣經營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和引導燃氣用戶正確安全使用燃氣。
(二十九)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網際網路信息管理等部門應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三十一)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三十二)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森林、草原和鐵路、交通運輸、民航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監督管理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
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並對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六)組織開展消防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疏散演練。
(七)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報本級政府備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縣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在營業或開學期間,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最大限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國家以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通過網際網路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統,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在高層公共建築推行專職消防安全經理人制度。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大型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應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提高專業處置能力。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專業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七)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出租、出讓給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經營、管理的,應在契約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人或經營、管理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以及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向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通報,並抄送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資金投入、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安全創建和文明創建內容,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年底考評,獎優罰劣,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對消防安全工作紮實、成績突出的政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省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各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較重應當問責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受到問責同時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及其管理組織。
(二)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
(三)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是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城市街道辦事處以社區為單元,在鄉鎮政府以村屯為單元,劃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格線,對格線內的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解答

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正式印發實施,提出“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2017年11月中旬,省長許勤,常務副省長袁桐利等領導分別作出指示,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我省具體實施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後抓好組織實施。制定出台《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既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的具體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我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的現實需要。

起草過程

2017年初,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省公安廳啟動了《規定》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規定》(初稿)並先後兩次書面徵求了各市市委、市政府和30餘個省直相關部門單位的修改意見。2017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正式印發後,省公安廳又針對性對《規定》(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再次書面徵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和34個省直相關部門單位修改意見27條(其中採納23條,另外4條修改意見經與相關部門溝通取得了一致),同時通過河北消防信息網等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意見建議。2018年2月,在充分吸收有關合理修改意見的基礎上,經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政府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形成《規定》(送審稿)並按程式報省政府審批。2018年2月28日,省政府同意印發;2018年3月2日,《規定》正式印發實施。

主要內容

《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分為總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政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責任落實和獎懲、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充分吸收了《河北省消防條例》有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補充完善了消防安全委員會職責,強化了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和獎懲措施的落實。
在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以下內容:一是對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整合歸納,增加了“智慧消防”建設、小型消防站建設以及氣代煤、電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等內容;二是增加了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三是根據我省實際對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微調,並增加了行政審批局、旅遊發展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部門職責;四是根據《河北省消防條例》等規定對單位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加了全面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協助火災調查、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管理、推行專職消防安全經理人制度等內容;五是對消防問責的具體形式進行了明確;六是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等有關用語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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