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辦法

海南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辦法屬於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06-29,及時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海南省
  • 發布時間:1998-06-29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發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1998-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號)
《海南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汪嘯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發展進出口貿易,規範我省企業對外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內註冊的企業法人,洋浦經濟開發區和海口保稅區內的企業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出口經營權是指從事貨物進出口活動的經營權利。
第四條本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登記和管理,遵循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和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是本省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省進出口商會是本省進出口企業自律性行業協調組織。
第二章 進出口經營權的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分以下四類:
(一)本省口岸進出口經營權:指可在本省各開放口岸自行報關從事貨物進出口貿易活動,所從事的商品進出口經營範圍限於各類非國家實行限定經營的商品和非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二)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指可在全國部分開放口岸自行報關從事各類非國家實行限定經營的商品的出口貿易活動,可申領非國家限定經營的商品的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可享受出口退稅等國家鼓勵出口的優惠政策。享有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同時享有本省口岸進出口經營權。
此類企業每年應達到不低於150萬美元的出口創匯。
(三)全國口岸進出口經營權:指除享有上述第(一)、(二)項所列經營權利外,並可在全國各開放口岸自行報關從事各類非國家實行限定經營的商品的進出口貿易活動。
此類企業每年應達到不低於500萬美元的出口創匯(申請當年要求達到出口創匯1000萬美元以上,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不在所限)。
(四)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指可在本省各開放口岸自行報關出口非國家限定經營的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良種良苗。可申領上述自產產品出口的配額、許可證,可享有出口退稅等政策。
經報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授予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可在全國各開放口岸自行報送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
第三章 審批、登記的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本省進出口經營權的授予實行分類審批和自動登記制:
(一)本省口岸進出口經營權實行年度有效的自動登記制;在獲準登記的年度內可以在本省口岸報關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
(二)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實行總量控制、省級審批、報部備案制;
(三)全國口岸進出口經營權由省級審核、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在省內口岸報關的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實行自動登記制,在全國口岸報送的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經營權須報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本省口岸進出口經營權的登記條件和程式。
(一)登記條件:
凡在本省註冊的企業法人,均有資格申請登記。
(二)登記程式:
1.申辦企業持申請報告、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代碼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到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2.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進出口經營權認定證書;
3.申請企業憑進出口經營權認定證書即可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補充登記和到省內各海關辦理報送註冊手續。
第九條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條件和程式。
(一)申請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通過享有本省口岸進出口經營權實現年度出口創匯達150萬美元以上,或者通過本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創匯達150萬美元以上;
2.有2名以上取得《外銷員崗位證書》的外銷人員;
3.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審批程式:
1.申請企業須向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人代碼證、本企業外銷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複印件、出口創匯證明單證、海關的出口報關單、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屬委託代理出口的還須同時提交委託代理協定和代理方的委託代理證明材料。
2.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所受理的申請,應在完成企業年度檢驗結束後的1個月內,根據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授權海南自行調整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控制總量和年檢撤銷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數量,對新申報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照擇優原則,作出準予享有或不準予享有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的決定。
3.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核定其進出口經營範圍,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並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4.申請企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即可到海口海關、省國稅管理部門及省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報關註冊、納、退稅登記和申領核銷單手續。
第十條全國口岸進出口經營權的申報條件和報批程式。
(一)申請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取得省外部分口岸出口經營權;
2.申請年度(當年或上一年)出口創匯達1000萬美元以上。
(二)報批程式:
申請企業須向省外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出口創匯證明單證、海關的出口報關單、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匯核銷證明。
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在完成企業年度檢驗結束後的1個月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審核意見,直接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全國口岸經營權和向海關總署申報全國報關權。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登記、報審條件和程式。
(一)申請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生產設備;
2.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3.生產出口屬國家實行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管理的商品的,須持有商檢機構頒發的有效期內的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書。
(二)登記程式:
1.申請企業向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交申報報告(企業生產經營能力及現狀、可供出口的產品類別和數量、出口市場預測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本企業外貿、技術人員的資格材料及複印件,申請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生產出口屬國家實行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管理商品的,須同時提交商檢機構出具的產品出口檢驗證(單);
2.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海南省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登記證書》;
3.生產企業憑《海南省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登記證書》到海口海關、省國稅管理部門及省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報關註冊、納、退稅登記和申領核銷單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生產企業申報全國口岸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條件和程式。
(一)申報條件:
除具備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要求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兩年年平均出口供貨額(含委託代理出口,下同),一般應在50萬美元以上;
2.一般機電產品和其它產品生產企業,兩年年平均出口供貨額在100萬美元以上;
3.符合國家標準的大型生產企業。
(二)報批程式:
1.申請企業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項目內容向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共同審查會簽意見後聯合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凡享有經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的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報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其進出口經營權可在下列範圍內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一)公司因業務需要設立獨立的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條件的有限責任進出口貿易全資子公司的,公司原享有的進出口經營權可申請辦理變更為子公司享有。
(二)原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被依法改制、改組、合併、兼併形成新的企業,新企業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可將原企業享有的進出口經營權申請辦理變更為新企業享有。
第十四條已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如發生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同時向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並相應辦理進出口經營權重新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凡跨年度不辦理年度檢驗的企業法人,按自動放棄進出口經營權處理,由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註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或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取銷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意見。
第十六條享有省外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未能完成年度最低限額出口創匯要求和自營進出口的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內無出口創匯實績的,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有權在年審時取銷其進出口經營權或者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取銷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意見。
第十七條凡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都可以參加省進出口商會,並應接受商會組織的反傾銷應訴、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等方面的行業協調管理。
第十八條各類進出口企業均須按規定按時向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報送外貿進出口統計月報和年報表,逾期不報的視為無進出口實績。
第十九條進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偽造、變造、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走私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有上列行為之一的進出口經營企業,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取銷其進出口經營權或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意見。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登記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或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登記和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由其本部門或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適時調整企業進出口經營的出口創匯最低限額標準。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企業申領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申辦出口退稅及上報外貿統計、財務報表及其它外貿業務的具體操作管理辦法,由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審批內資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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