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審批內資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辦法

為了加快海南外向型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出台背景,辦法內容,

出台背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8-21
【生效日期】1990-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審批內資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辦法
(1990年8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加快海南外向型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辦法內容

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之條件、範圍及管理
一、內資各類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外貿企業:
1.有企業名稱、章程和進出口商品目錄;
2.有自有資金、固定場所和開展業務所需的基本條件;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和相應的經營業務人員;
4.經濟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有相應的出口貨源和出口渠道;
6.承擔國家創匯任務,企業開業後第三條出口額應達到一百五十萬美元。
(二)生產企業:
1.有企業名稱、章程和進出口商品目錄;
2.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最低不得少於三十萬元人民幣)、固定場所和開展業務所需的基本條件;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和相應的經營業務人員;
4.有自產的產品或者生產基地;
5.經濟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其他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應當具備的條件,參照上述生產企業的條件辦理。
二、內資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範圍。
(一)外貿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核准後的經營範圍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經營。生產企業和其他企業限於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和使用內地的原材料、半成品經本企業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產品;進口本企業生產和經營所必需的貨物;
(二)生產企業不得經營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的一類進出口商品和被動配額管理商品以及輸往港澳的鮮活冷凍商品;
(三)凡計畫管理和許可證管理商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申領計畫、許可證。
三、對內資各類企業進口的管理。

(一)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必須在進出口業務上接受省貿易廳的指導和監督,按規定定期報送有關業務報表。省屬企業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貿易廳,各市、縣的企業報市、縣外經委(經貿局)匯總後報省貿易廳。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或者中止其進出口經營權:
1.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嚴重逃匯的;
2.產品質量低劣,對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3.未經批准,超越經營範圍的;
4.倒賣進口物資、批文、許可證,擾亂市場的;
5.弄虛作假騙取退稅的。
有關審批部門與審批程式及其他
四、審批部門與審批程式。
(一)內資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貿易廳審批。
(二)申請出口經營權時,各類企業按照其歸屬,分別由省主管部門或市、縣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貿易廳審批。
(三)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檔案、證件:
1.企業章程;
2.經營範圍、進出口商品目錄;
3.企業產品目錄、生產規模、外銷比例、進口貨物(未投產企業可提供可行性報告);
4.由財政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企業自有資金證明;
5.省或者市、縣主管部門意見。
五、省貿易廳必須將審批情況定期上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並接受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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