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並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保險
  • 外文名:marine insurance
  • 對象:海上財產
  • 時代:十一世紀末葉
簡介,起源,原則,理賠,承保險別,責任期限,除外責任,種類,程式,歷史變化,

簡介

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是以海上財產,如船舶、貨物以及與之有關的利益,如租金、運費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對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海上運輸損失的一種補償方法。保險方與被保險方訂立保險契約,根據契約被保險方應付一定費用給承保方,發生損失後則可得到承保方的補償。海上保險主要有5 種。①船舶保險。以船舶為保險標的。當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業中受到損失時,予以補償。包括船舶定期保險、航程保險、費用保險、修船保險、造船保險、停航保險等。②運費保險。以運費為保險標的。只按航程保險,通常以全損為投保條件。海損船舶所有人無法收回的運費由保險人補償。③保障賠償責任保險。船舶所有人之間相互保障的一種保險形式。主要承保保險單不予承保的責任險,對船舶所有人在營運過程中因各種事故引起的損失、費用、罰款等均予保險。④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以海運貨物為保險標的。主要有平安險,負責賠償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水漬險,除負責平安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一切險,負責保險條件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損失。⑤石油開發保險。以承保海上石油開發全過程風險為標的。屬於專業性的綜合保險。此種保險的保險期很長,因開發周期的原因,可達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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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義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斯比薩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形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1397年,在佛羅倫斯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徵的保險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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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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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契約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契約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契約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覆。由於申報內容也關係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契約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契約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理賠

理賠保險人在知悉發生保險事故並調查確認法律責任歸屬後,審查索賠材料,作出賠付、部分賠付或拒賠等決定的法律行為。理賠是保險人應盡的保險義務,也是保險人完善經營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險的理賠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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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海上保險契約為依據的原則。海上事故發生後,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契約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契約為依據並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契約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理賠的主要手續包括:
1、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2、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
3、核實保險案情。保險人收到代理人或委託人的檢驗報告後,還應向有關各方收集資料,並加以核實、補充和修正賠案的材料。
4、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檔案。
5、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Statementof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託海損理賠人理算。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承保險別

1.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
(1)平安險的責任範圍:①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被保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遠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一整批。②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性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損失。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⑤被保人對遭受承保範圍內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⑥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⑧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2)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3)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
一般附加險有11種,它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滲漏險(Rish of Leakage),混雜、玷污險(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clash and breakage risks),串味險(Risk of 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liure to Deliver 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責任期限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海運保險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內,凡已投保海運保險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海運保險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核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海運保險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②恪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戰爭險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

種類

海上保險主要分為:①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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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程式

海上保險從保險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經過以下程式:1、了解被保險人的分類、特徵及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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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保險市場的動態。
3、策劃保險險種。
4、向投保人介紹險種。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與投保人商定保險契約內容。
7、簽訂保險契約。
8、接受保費。
9、出險則進入理賠程式。
10、到期或其它契約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件出現,契約自然解除。

歷史變化

十五、十六世紀,西歐各國不斷在海上探尋和開闢新的航線,歐洲商人的貿易範圍空間擴大,海上保險得到迅速發展,隨之而來保險糾紛也相應增多,於是出現了國家或地方保險法規。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隆納頒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險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訂立了關於法院如何保證保單實施及防止欺詐的法令。1532年在佛羅倫斯總結了以往海上保險的做法,制訂了一部比較完整的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單格式。在美洲新大陸發現後,貿易中心逐漸地從地中海區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頒布法令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確定了經紀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衛普法令對航海以及海上保險辦法和保單格式作了較明確的規定,這一法令以及安特衛普交易所的習慣後來為歐洲各國普遍採用保險制度趨於成熟和完善。十七世紀中葉英國逐步發展成為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殖民帝國,這給英國商人開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利條件。1720年,經英國女王特許,按照公司組織、創立了倫敦保險公司和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規定其他公司或合夥組織不得經營海上保險業務。十八世紀後期,英國成為世界海上保險的中心,占據了海上保險的統治地位,英國對海上保險的貢獻主要有兩方面:
1、制訂海上通用保單,提供全球航運資料並成為世界保險中心。
2、在保險立法方面,開始編制了海上保險法典,在此基礎上,英國國會於1906年通過了“海上保險法”,這部法典將多年來所遵循的海上保險的作法、慣例、案例和解釋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來,這個法的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採納或仿效,在世界保險立法方面有相當大的影響。
在英國以及世界海上保險史上,勞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十七世紀中後期,橫跨泰晤士河的倫敦已成為一個規模很大的商埠。河畔開設有許多咖啡館,1683年英國人愛德華·勞埃德開設的咖啡館就是其中之一。在其附近有海關、海軍部等與航海貿易有關的單位,這裡成為商人、高利貸者、經紀人、船東和海員經常會晤的場所。他們經常對船舶出海的命運進行猜測、打賭,進而產生了對船隻和貨物的保險交易。當時的海上保險交易只是列明保險的船舶和貨物以及保險金額,由咖啡館裡的承保人接受保險份額並署名。為了招攬顧客,1696年,勞埃德還把顧客感興趣的船舶航行和海事訊息編成一張小報——《勞埃德新聞》,定期發行,後來又改名為《勞合動態》發行,使勞埃德咖啡館成為航運訊息的傳播中心。勞埃德死於1713年,隨著咖啡館的不斷發展他後來成為海洋運輸保險業中的名人。1769年勞埃德咖啡館的顧客們組成了海上保險團體;1774年,勞合社誕生,成為當時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871年,勞合社向政府申請註冊,經議會通過法案承認勞合社正式成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1911年的法令允許其成員經營一切保險業務。
歷史上沿襲下來的勞合社是一個保險市場而並非一個保險公司。現在,勞合社已擁有三萬多成員,並組成四百多個水險、非水險、航空險、汽車險和人身險組合,經營包括海上保險在內的各種保險業務,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壟斷組織之一,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隨著貿易和運輸業的發展,特別是海上資源開發的發展,作為古老的海上保險,其內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幾種明顯的變化:
(1)海上保險的種類以由傳統的承保船舶、貨物、運輸三種逐步擴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業和海上資源開發以及與之有關的財產、責任、利益等;
(2)海上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不僅限於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險,還包括與航海貿易有關的內河、陸上以及航空運輸的危險和各種聯運工具引起的責任;
(3)海上保險承保的標的已由物質的財產,逐步擴展到負責與之有關的非物質的利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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