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自二0 0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浙高法〔2008〕7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外管轄規定》)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省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有關訴訟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1.本規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按照《涉外管轄規定》執行。
2.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其轄區內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 0 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範圍
5.《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施集中管轄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 0 4條規定,包括主體、法律事實或訴訟標的物中的一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業和組織;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或港澳台;訴訟標的物在外國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包括本院《關於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劃分的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信用證糾紛案件”包括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糾紛的案件。主要是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信用證開證糾紛、信用證議付糾紛、信用證欺詐糾紛、信用證轉讓糾紛等案件。
8.《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請撤銷、承認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主要包括:
(1)申請承認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商事仲裁裁決的案件;(2)申請撤銷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申請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商事仲裁裁決案件參照該條適用。
9.《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
(1)涉外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僅就仲裁協定的效力有異議,申請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案件;(2)當事人在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中,對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需要人民法院確認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10.《涉外管轄規定》第三條所指的“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案件”主要包括:
(1)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商事判決案件;(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商事裁定案件。
申請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法院的商事判決、裁定案件參照該條適用。
三.附則
1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華僑、外商獨資企業的商事案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管轄規定》。
12.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管轄規定》。
13.本規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4.本規定自二0 0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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