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主動公開,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結合我廳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以廳名義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反映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並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原則上免費向社會公開。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或間接提供。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廳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研究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審查政府信息保密事項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主要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開目錄、指南,起草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指導督促廳有關單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廳有關單位指定分管領導和專門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承擔涉及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具體事務;
(二)制訂本單位的信息公開細化目錄;
(三)按職責分工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信息諮詢和依申請信息公開等事宜;
(四)編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廳各單位分工如下:
廳辦公室:承擔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設在廳辦證專窗)的日常工作,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統一受理、分解協調和審核答覆工作,做好公共查閱點(設在廳檔案室)的日常工作,具體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領導信息、崗位責任人、工作規則、規範性檔案、其他檔案、重大決策、計畫總結、應急管理、工作動態、行政許可結果、其他業務公告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政法處:負責農業政策、涉農法規、法制監督、行政複議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解讀、行政複議決定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計財處:負責農業發展規劃、項目資金安排、財政支農政策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規劃信息、財政預決算、政府採購、招投標行為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科教處:負責農業治水、生態循環農業發展、科技創新推廣、農民科技培訓、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
廳經管處:負責土地承包管理、集體資產管理、農民負擔監管、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負擔監管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產業處:負責農業“兩區”、農業產業化、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休閒觀光農業、農產品加工流通、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電子商務建設、自然災害防禦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統計公報、統計數據、統計分析、預警及應對情況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質監處:負責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農業標準化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監督檢查結果、應急管理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廳人事處: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培訓教育、農業人才隊伍建設、農業專業職稱評審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機構概況、人事信息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駐廳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畜牧產業發展、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種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生產管理、屠宰管理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應急管理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農業執法總隊:負責農業行政執法、農資的市場整頓、質量監督和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和農業生產事故處理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監督檢查結果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種植業局:負責種植業生產發展、農田質量管理、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技推廣中心:負責農業技術和品種推廣、土壤和肥料質量檢測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廳農場局:負責國有農場、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中綠華夏)、農產品地理標誌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機局:負責農機化發展、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工作,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農機購置補貼、應急管理等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植保檢疫局:負責植物疫病防疫、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做好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應急管理欄目的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
省農藥管理所:負責農藥管理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種子管理站:負責種子推廣管理、新品種審定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優農中心:負責農產品行銷服務、農業會展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業項目中心:負責農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廳外經辦:負責業外向型農業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業生態能源辦:負責農業生態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村清潔能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業宣傳中心:負責浙江農業之最、浙江農業官方微博微信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業教培中心:負責農業教育培訓、農業廣播電視學校招生等方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
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浙江農業信息網及信息公開欄目的維護管理和技術支撐工作。
行政權利、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欄目由廳相關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做好維護管理和信息更新。對以上沒有提及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廳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能範圍,做好公開工作。
第九條廳各單位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條 廳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組織機構。
1.機構概況;
2.領導信息;
3.崗位責任人;
4.工作規則。
(二)法規檔案。
1.法律法規;
2.規章;
3.規範性檔案;
4.政策解讀;
5.其他檔案。
(三)規劃計畫。
1.重大決策;
2.規劃信息;
3.計畫總結。
(四)統計信息。
1.統計公報;
2.統計數據;
3.統計分析。
(五)財政信息。
1.財政預決算;
2.政府採購;
3.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行政權力。
1.行政許可;
2.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
4.行政徵收;
5.行政確認;
6.行政獎勵;
7.其他行政權利。
(七)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
2.公務員考錄;
3.幹部選拔;
4.事業單位招考;
5.職稱評審。
(八)應急管理。
1.應急預案;
2.預警及應對情況。
(九)工作動態。
1.重要會議;
2.領導活動;
3.其他業務信息。
(十)公告公示。
1.行政許可結果;
2.招投標行為;
3.監督檢查結果;
4.行政複議決定;
5.其他業務公告。
(十一)重點事項。
1.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負擔監管;
2.農機購置補貼。
廳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廳不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屬於國家秘密;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威脅個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廳各單位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信息的內容、性質和要求,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入口網站;
(二)本機關公共查閱點;
(三)省政府公報、《浙江現代農業》;
(四)農村信息報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五)浙江農業官方微博、微信;
(六)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等形式;
(七)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實行誰公開、誰審核。對涉密信息,廳各單位不得公開,如不能確定是否屬涉密範圍的,提交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對敏感類信息(指無法確定是否公開或公開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信息),報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經廳領導批准後確定是否給予公開。
第十五條 廳各單位擬定公文時,應當明確公文是否公開。對主動公開檔案在公文起草時明確外網公開,由廳辦公室審核後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通過入口網站發布的政府信息的生成、審核按照《浙江農業信息網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浙農產發〔2007〕4號)執行。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廳申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信息,應及時給予查閱和提供。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廳辦證專窗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網上申請等方式和途徑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寫《浙江省農業廳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如實填寫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內容,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應當明確具體。
第十九條廳有關單位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時,如為一般性諮詢,可直接答覆;如需提供書面公開信息的,應告知申請人向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廳辦證專窗)提出;如收到書面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廳辦證專窗)。
第二十條 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廳辦證專窗)收到申請後,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內容是否涉密進行審查。申請要素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有關證件、聯繫方式,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與用途,申請時間等。對要件不完備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廳辦證專窗)審查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經廳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分解給廳相關職能單位,職能單位在收到申請轉告5個工作日內提出公開意見,並回復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如需延長回復期限的,應當經廳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回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答覆處理:
(一)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覆、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檔案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並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覆處理。
(四)屬於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七)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公開部分的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九)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人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答覆。
第二十四條對申請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應當給予指引;要求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製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廳有關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年度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書面總結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本單位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廳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浙江農業信息網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廳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實行問責制。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式、時限的規
定的;
(四)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六)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浙農辦發〔2008〕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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