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辦法

浙江省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職權的機構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交通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交通系統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工作,廳辦公室、駐廳監察室會同有關單位、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小組,具體負責對廳機關各部門、廳管廳屬各單位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考核。
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交通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辦法。重點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公開範圍、公開效果等方面進行監督考核。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各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工作實績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採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監督,包括社會公眾、行政相對人和管理服務對象的監督,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等。
(二)內部監督,包括各級交通部門上下級之間的相互監督,交通系統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相互監督,交通部門內設專職機構的監督。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以適當形式開展社會評議。省交通廳每年開展一次全省交通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
第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並公布監督、投訴和舉報電話,設立投訴舉報信箱,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對署名的投訴、舉報應予以反饋。對經查證確屬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狀況應認真予以糾正,對改進工作的建議應積極採納。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
第十條 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領導、制度建設、責任落實、方案制訂、目錄指南編制等情況;
(二)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理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落實、場所建設、便民服務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收費的使用情況;
(六)政策諮詢解答情況,接受監督和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考核的情況。
具體考核內容和標準參見本辦法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百分制量化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各等次的分值標準如下:
(一)優秀:積極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點突出,措施得力,經費落實、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民眾滿意率高,綜合考核成績在90分(含)以上;
(二)良好: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規定,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經費保障、民眾比較滿意,綜合考核成績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夠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民眾基本滿意,綜合考核成績在60分至79分之間;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不全面,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經費不落實、民眾不夠滿意,綜合考核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
因政府信息未按規定公開,對交通系統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綜合考核成績不得定為優秀;影響特別惡劣的,綜合考核成績定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每年舉行一次,上級有要求的,可臨時增加考核。省交通廳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在每年年底結合交通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一併進行。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網上評審。通過網站對公開情況進行評審。
(二)實地考核。通過“看、訪、聽、查、評”的方式進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情況;“訪”是察訪工作現狀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聽”是聽取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匯報和基層單位及社會公眾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問題;“評”是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考評。
(三)綜合評議。對政府信息公開總體情況進行全面評定。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小組對各部門、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全面評議,確定考核初步結果,並對外公示7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間未接到問題反映的,直接確定考核等次;接到情況反映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核查,然後由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小組再次評議確定考核等次。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結果對外公開。
第十五條 監督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單位,並責令其糾正。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獎懲
第十六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對考核等次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予以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交通公共事(企)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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