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

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

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是由浙江省文化廳牽頭,經省民政廳批覆同意,由浙江知識界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以及社會各界自願結成的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協會以“文化意識,文化自覺,文化遠見,文化擔當”為旗幟,以提升浙商企業文化品質與內涵為宗旨,積極引導民營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努力搭建文化產業發展平台,協力推動浙商邁向文化浙商新時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Promoting Zheshang Culture
  • 性質: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9年4月30日
  • 宗旨:提升浙商企業文化品質與內涵
  • 英文名縮寫:ZAPZC
發展歷史,主要領導人,大事記,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1世紀是一個文化就是經濟,經濟就是文化的時代。文化產業正以星火燎原之勢蓬勃發展,文化競爭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區域競爭以至綜合國力競爭的新焦點。被譽為“東方猶太人”、“大陸之狼”的浙商要想在群雄逐鹿的經濟大草原上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把握時代的脈搏,率先搶占文化高地。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浙江省文化廳牽頭組建浙商文化促進會,浙江知識界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以及社會各界熱烈回響。經省民政廳批覆同意,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於2009年4月30日正式成立。促進會一成立,就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招商銀行杭州分行率先為浙商文化促進會授信5個億,並在成立大會上籤署了協定。
會議經全體會員表決通過,原省文化廳廳長楊建新當選為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會長,原省政協副主席徐鴻道被聘為名譽會長,省政協副主席黃旭明、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吳天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童芍素、省政協文衛體委員會主任李林訪、省政府參事室副主任潘海生、省文化廳副廳長田宇原、浙江大學副校長羅衛東、瑞安市副市長陳林被聘為促進會顧問。原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與產業處處長何蔚萍當選為秘書長。
促進會成立以來,高舉“文化意識,文化自覺,文化遠見,文化擔當”的旗幟,堅持以促進浙商企業提升文化品質與內涵為宗旨,以實施文化產業“走出去”戰略為已任,通過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培訓諮詢、投資洽談、組織海內外交流等方式,積極扶持和引導民營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努力搭建文化產業發展平台,推動浙商邁向文化浙商新時代。至今已吸納會員單位200多家,行業涵蓋新聞出版、文化地產、旅遊觀光、動漫遊戲、服裝設計、傳統美食、現代工藝品、網際網路及軟體服務等多個領域。

主要領導人

會長
名譽會長
秘書長
第一屆
楊建新
黃健全
何蔚萍
第二屆(現任)
徐鴻道
楊建新
何蔚萍

大事記

1.2009年4月30日,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正式成立,由原浙江省文化廳廳長的楊建新擔任會長,原浙江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與科技處處長何蔚萍擔任秘書長。

2.2009年10月19日,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主辦的“文化產業——浙商新的歷史機遇”論壇在杭召開。
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
3.2010年4月在義烏文化產品交易博覽會(簡稱義務文博會)首次由國家文化部及浙江省文化廳主辦,浙商文化促進會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浙商文化宣言》。

4.2010年9月15日,由國家文化部支持,浙江省文化廳、新華社浙江分社主辦,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新華網浙江頻道、都市快報承辦,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協辦的首屆“文化新浙商”評選活動正式啟動。

5.2011年1月14日,首屆“文化新浙商”頒獎晚會在浙江省音樂廳召開,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為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會員、理事、副會長單位及獲獎企業授信一百億元人民幣。

6.2012年3月31日,第三屆文化新浙商新聞發布會在省文化廳召開,國家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司長劉玉珠與省文化廳副廳長田宇原為浙江卓越浙商文化產業基金揭牌。

7.2013年,與文化部產業司合作“創新財政扶持資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模式分析及路徑研究——小微文化企業集聚發展與公共服務》”課題研究工作;協助文化廳產業處出版了《2013年度浙江文化產業招商引資項目彙編》。
8.浙商文化促進會第二屆換屆大會於2014年1月11日在省人民大會堂人大常委會廳舉行。會議選舉產生浙江省文化廳副廳長黃健全任新一屆會長,浙江省文化廳正處級調研員何蔚萍任副會長兼秘書長。

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
9.由文化部產業司支持,浙江省文化廳、新華社浙江分社主辦,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新華網浙江頻道、都市快報承辦,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協辦的“文化新浙商”評選活動已連續舉辦了四屆。共有40位企業家被評為“文化新浙商”,40位浙商獲得“文化產業創新獎”榮譽稱號,30位浙商獲得“新銳獎”榮譽稱號。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順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多角度研究浙商文化,總結經驗,服務於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事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浙商文化促進會會。英文名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Promoting Zheshang Culture全稱縮寫:ZAPZC。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從事浙商研究的學者、專家與文化企業以及社會各界自願結成的公益性、聯合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順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多角度研究浙商文化,總結經驗,服務於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43號浙江省文化廳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浙商文化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接受有關方面委託承擔相關課題研究。
(三)編輯出版有關浙江商人、浙商文化的書籍。
(四)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的培訓和諮詢等工作。
(五)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會、技術、人才對接會等會展活動。
(六)組織海內外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發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凡同意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企業高管人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各界人士。
團體會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浙江省企、事業單位(海外人士在浙投資創業一年以上的也可入會)。
第九條 入會辦法: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本人有入會意願者,由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有入會意願,經常務理事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業務的開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接到通知連續五次不參加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以上領導
(四)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首屆常務理事以上領導由會員大會直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九)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一)獎勵表彰促進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通過,由副會長陳雅芳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曾任促進會會長或對促進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和聘請擔任當屆促進會的名譽職務。為使學科的發展能夠得到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立顧問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同時可聘學術顧問、名譽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學會智慧財產權的回報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浙江省民政廳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