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於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發布的《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發布機關: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信息,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措施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和本省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暴雪、寒潮、低溫、霜凍、道路結冰、冰雹、高溫、乾旱、雷電、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旅遊、質量技術監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氣象工作協理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氣象工作信息員,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氣象監測與傳播設施維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災情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公民應當學習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關注氣象災害風險,增強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六條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氣象人才,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
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體系,指導和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章預防措施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災害種類制定本地區和有關行業、領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的運行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並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鄉(鎮)、村的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對氣象工作協理員和氣象工作信息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八條交通、通信、廣播、電視、網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等重要設施和機場、港口、車站、景區、學校、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防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氣象災害風險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應急預案和檢查情況,應當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防禦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氣象災害情況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引,並在相應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發放、發布,指導公眾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氣象災害防禦指引應當包括當地主要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應對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應當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危害,統籌考慮河湖水系、道路系統、城鄉綠化建設和其他公共空間實際情況,科學規劃防洪排澇體系和通風廊道系統,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
編制機關在組織編制前款規定的規劃時,應當就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參數、空間布局等內容,書面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十一條寒潮、暴雪、低溫等多發地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引導農業、林業、漁業生產者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加強設施農業保溫措施;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加強道路、自來水管道、供電、通信線路的巡查,採取防凍措施,儲備必要的清雪除冰裝備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範圍和具體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定期進行數據更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研究確定氣象災害風險臨界值。
制定道路和軌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使用的氣象災害風險數據,應當採用氣象災害資料庫的數據和氣象災害風險臨界值。
第十五條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禦氣象災害風險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站網,在氣象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與氣象監測站點規劃布局相協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的日常維護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匯總與共享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實時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對地質災害、小流域山洪易發區等監測重點區域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大風(龍捲風)、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風險研判,並將重要研判信息實時通報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向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和單位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向社會發布混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屬地發布制度。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變更和解除,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未設立氣象台站的,由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或者利用現有的傳播設施,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途徑。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與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戶外媒體、車載信息終端等運營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傳輸通道;在邊遠農村、山區、漁區因地制宜建設和利用廣播、預警大喇叭等接收終端,及時向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遞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通信、戶外媒體、車載信息終端等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播、預警大喇叭等接收終端的維護和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氣象信息接收和顯示裝置、預警大喇叭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顯著位置設定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信息接收和顯示裝置、預警大喇叭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取機制,準確、及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對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和雷電、大風、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預警信號,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插播、簡訊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實時播發。
第二十三條機場、港口、車站、景區、學校、醫院、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應急防禦指南。
第二十四條播發或者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標明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氣象台站名稱及時間,不得擅自刪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
不得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組織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需要由人民政府組織轉移避險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轉移指令,告知轉移人員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並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強制轉移。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了解氣象災害情況;在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合理安排出行計畫,儲備必要的飲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採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應當配合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情況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防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巡查,保障運營安全。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關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立即按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颱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建築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加固腳手架、圍檔等臨時設施;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守有關颱風、大風期間船舶避風的規定。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運行檢查與維護,保持排水通暢;在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排水設施。
暴雨、暴雪、道路結冰、大霧等引起局部地區出現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並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條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霾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上學途中的學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在校學生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
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霾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防災減災需要,採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停課安排和停產、停工、停業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氣象災害不再擴大或者趨於減輕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變化信息,及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的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社會發布混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或者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信息接收和顯示裝置、預警大喇叭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信息

11月2日,浙江省政府召開第76次常務會議,聽取省法制辦關於《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起草說明,一致同意通過《條例》並報省人大審議。車俊代省長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省氣象局主要負責人苗長明參加會議,並作補充發言。
車俊指出,浙江是受氣象災害影響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做好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每年都將此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加以研究部署,推進防災各項措施落實。氣象科技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作用越來越突顯,特別是麗水蘇村地質災害救援中,面對複雜的地形地貌和嚴峻的天氣條件,氣象部門全程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保障,有力避免了二次災害的發生,向氣象部門表示感謝和慰問。
車俊強調,《條例》在充分總結近年來我省氣象災害防禦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確了防災的責任和主要措施,涵蓋了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災各個環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防災理念,貫穿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新時期防災減災“三個轉變”的基本要求。車俊要求,要遵循“民生大於天”的理念,再接再厲繼續抓好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為“兩美”浙江建設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孫景淼副省長指出,制訂出台《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很有必要,時機也非常成熟。《條例》充分總結了我省氣象防災救災的寶貴經驗,使我省今後科學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義重大。孫景淼感謝氣象部門在麗水蘇村地質災害救援中提供的及時主動的氣象服務,表示為科學救援,特別是救援力量的調度、避免二次災害發生等提供了有力的科學支撐。

解讀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審議,於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預防措施、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35條。《條例》依據《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為指導,將近年來浙江氣象防災減災成功經驗凝練上升為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職責作了細化和補充,按照“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要求,進一步延伸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首次在法規上明確村(居)民委會、氣象協理員、信息員的職責,健全了覆蓋到村的工作責任體系,為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提供了組織保障。一是明確基層組織村(居)民委會的職責,規定其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預警信息傳遞等工作。二是首次將氣象工作協理員、信息員職責寫入法律,規定其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氣象監測與傳播設施維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災情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第二,按照中央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健全屬地管理體制”改革新要求,首次明確了屬地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機制,有力促進了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全社會應急回響機制建設。《條例》針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層級太多、應急回響效率低下等局限性,規定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屬地發布,有力促進了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全社會應急回響機制建設。一是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變更和解除,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未設立氣象台站的,由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二是氣象災害預警成為應急回響的重要標誌,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等,及時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應急回響。三是強化氣象災害預警權威性,設立了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預警信息的罰則。四是首創氣象傳播設施保護制度,強化預警信息傳播設施運行保障。
第三,基於共建共享的原則,首次明確氣象部門牽頭的統一監測信息平台建設和監測設施布局規劃,強化了氣象災害跨部門聯合監測機制。《條例》基於共建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強化了氣象監測預警信息平台集約整合和跨部門聯合監測。一是建立氣象部門牽頭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明確要求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實時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提供氣象監測信息。二是規定了各部門氣象監測設施的共建共享和統籌規劃,相關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與氣象監測站點規劃布局相協調。三是明確了開展氣象災害跨部門聯合監測,要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對地質災害、小流域山洪易發區等重點區域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
第四,創設了公民自防自救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授予政府和有關部門強制轉移權,通過立法促進氣象災害防禦“社會參與”原則的真正落地。針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防災自救的意識和能力不夠的情況,《條例》在制定中從四個方面予以規範。一是對公民提出了儲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自救物資、學習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關注氣象災害風險等要求,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防災自救的責任和義務。二是明確可依法實施強制轉移措施,規定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強制轉移。三是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多元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四是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引,指導公眾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第五,建立了覆蓋“風險區劃、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保險救助”全過程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鏈條,推進氣象災害風險防範措施具體化。《條例》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三個轉變”要求,著重推進氣象災害風險防範措施具體化,建立了全流程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體系。一是建立氣候可行性論證強制評估制度,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二是建立了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浙江省氣象災害特點及社會影響,將道路結冰、霾列入氣象災害種類。三是明確加強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鄉(鎮)、村建設,深化基層氣象防災減災服務和管理能力。四是首次從法律上確立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重點單位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五是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制度,首次把發展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列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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