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序用電停限電管理辦法

規範有序用電停限電行為,保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維護供用電正常秩序,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有序用電管理辦法》和《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管理辦法
  • 外文名:dianliguanlibanfa
正文
一、有序用電方案限電措施的執行
(一)電力供需出現缺口,須啟動有序用電方案的,由當地經信部門會同供電企業,根據缺口情況確定錯避峰負荷,按本地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分解落實到具體用電企業。並提前24小時將相關情況在當地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公布。
(二)電網企業應提前一天,將限電負荷、時間,通過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相關用電企業。
(三)用電企業接到有序用電通知後,應合理安排生產,嚴格按通知要求,控制用電負荷。
(四)電力供需缺口消除後,電網企業應及時通知相關用電企業恢復用電。
二、違反有序用電方案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一)用電企業執行有序用電方案期間,根據負荷管理系統或調度SCADA系統的記錄,實際持續用電負荷連續30分鐘及以上超過允許最大用電負荷5%的,屬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每30分鐘計為1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二)用電企業在一日內,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次數在2次及以下的,經供電企業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後,用電企業已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處理。
(三)用電企業在一日內,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次數在3次及以上的,屬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由所在地經信部門會同供電企業下達
《整改通知書》(
式樣見附屬檔案1),同時有序用電執行時間增加3天。
(四)用電企業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時間之後,再次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由所在地經信部門會同供電企業下達《停電通知書》(式樣見附屬檔案2),並自《停電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中止供電3天,同時有序用電執行時間再增加3天。
(五)用電企業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嚴重危害電網生產安全的,供電企業可採取臨時性強制限電措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有序用電方案限電措施監督
(一)各級供電部門應實時監控和記錄保存用電企業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對於擾亂供用電秩序的,應通過簡訊等方式告知,督促立即整改。
(二)各縣(市、區)供電公司應及時將上一日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報同級經信部門和所在市供電公司。各市供電公司應匯總情況後,報同級經信委。
(三)各級經信部門應按屬地分級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的企業,做出處理決定。
四、其他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自2014年 月 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整改通知書(式樣)
2.中止供電通知書(式樣)
附屬檔案1
整改(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通知書(式樣)
(企業):
你單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瓦,超過有序用電方案最大允許用電負荷 千瓦,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次數達3次及以上,根據《浙江省停限電管理辦法》,屬於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現依據《電力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條和第四十條,《浙江省停限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處理如下:
一、責成你單位於201X年 月 日零時前停止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嚴格按下達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
二、你單位執行有序用電時間增加3天,具體日期為 。
三、若在201年 月 日零時後,你單位再次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將依法中止供電。
四、你單位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五、本通知由 經信委(局)會同 供電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負責送達。
(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簽收(簽名蓋章): 日期:
附屬檔案2
(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中止供電通知書(式樣)
(企業):
你單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瓦,超過有序用電方案最大允許用電負荷 千瓦,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後,再次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現依據《電力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條和第四十條,《浙江省停限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處理如下:
一、自於201X年 月 日10時起,至201X年 月 日10時止,由 供電公司實施中止供電3天。
二、你單位執行有序用電時間,再行增加3天,具體日期為 。
三、你單位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四、本通知由 經信委(局)會同 供電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負責送達。
(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簽收(簽名蓋章): 日期:
附屬檔案2
起草說明
一、調研論證情況
(一)必要性
在電力供應不足、出現突發事件等情況下,為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供用電秩序正常,必須採取有序用電措施,經信部門、供電企業將啟動有序用電方案,對用電企業採取限電乃至停電措施,以保持電力供需實時平衡。為規範有序用電工作中的停限電行為,保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二)可行性
目前,《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已對有序用電停限電措施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我省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積累了豐富經驗、產生了一些好的做法。制定系統性、規範性的停限電管理辦法,條件已成熟。
(三)法定職責依據
根據《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供電設施檢修、用戶違法用電或者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目前,國家就有序用電停限電管理,尚無具體規定。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規範經信部門、供電企業因執行有序用電方案,對企業採取限電、停電措施的行為,保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維護供用電正常秩序,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檔案涉法內容及依據
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浙江省有序用電停限電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用電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一)《電力法》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三十條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三)擅自超過計畫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三)《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因供電設施檢修、用戶違法用電或者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引起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且符合供電安全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立即恢復供電。供電企業對特定用戶中止供電或者限電不得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四)《有序用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除第二十四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簡訊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一)對執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式停止供電。”
四、起草情況
本辦法主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以往全省有序用電工作實踐經驗,並參照了實用性、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的《關於切實做好電力迎峰度夏期間高耗能企業有序用電工作的緊急通知》(浙經信電力〔2010〕374號)中,有關高耗能電力用戶違反有序用電行為的界定、監督、處罰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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