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浙江省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是省公安廳1991年8月1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1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8-01
【生效日期】1991-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1991年7月18日批准,1991年8月1日由省公安廳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的周邊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杭州西湖國賓館、寧波新芝賓館等國賓下榻處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二、杭州火車站、寧波火車站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嘉興、紹興、金華、衢州、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車站周邊距離二百米以內;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車站及其他火車站周邊距離一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三、各民用機場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四、各港口周邊距離二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以及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六、秦山核電站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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