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嬰兒申報戶口,憑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者母親的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到父親或者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應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補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憑當地社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接生人員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母親住院臨床病歷及公安派出所調查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基本介紹
- 辦理地點:戶籍地派出所
- 聯繫電話:0436-6245214
- 辦理時間:證明材料齊全,1個工作日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設定依據,
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
除非婚生育嬰兒申報戶口外,新生嬰兒落戶按照自願原則,可以隨父親也可以隨母親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並按照下列規定和申請條件辦理:
(一)婚生嬰兒申報戶口,憑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者母親的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到父親或者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應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補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憑當地社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接生人員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母親住院臨床病歷及公安派出所調查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二)非婚生育嬰兒申報戶口,原則上需隨母登記落戶。憑《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居民戶口簿到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母親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隨父落戶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國內三級醫院或司法鑑定機構等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或社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經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辦理落戶手續。
(三)出國(出境)人員子女申報戶口。已註銷戶口的出國(出境)人員所生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與翻譯件及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與翻譯件為同一內容的公證書,到新生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未註銷戶口的出國(出境)人員國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憑上述證明材料和父親或母親的結婚證到父親(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四)集體戶口人員子女申報戶口。夫妻均為集體戶口、辦理子女出生申報落戶的,應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居住地單獨立戶後,再辦理落戶手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憑《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到父親或者母親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派出所做好登記備案。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登記為集體戶口的,在父親或母親辦理戶口遷出時,其戶口必須一併遷出。夫妻一方為集體戶口的,原則上嬰兒戶口應落在非集體戶口方的戶口上。
(五)收養子女申報戶口。憑《收養登記證》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六)嬰兒出生6年(含6年)以內申報出生登記的,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落戶手續;超過6年的,由其父親或母親向嬰兒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時,應嚴格查驗申請人所持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對政策外生育的,應核查徵收社會扶養費票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未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在辦理新生嬰兒落戶登記的同時,告知申請人要依法繳費。
辦理流程
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審核、登記落戶。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吉林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業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