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成立於2016年4月26日。各成員因為共同的愛好走到一起,匯成了強大的戰鬥力。我們以球會友,足球比賽等其他活動,只為提高了我們的足球技戰術水平,豐富業餘生活,堅決不允許不和諧因素出現。以最為團結的風格,最為靈巧的配合,成為中國頂尖業餘足球俱樂部。崇團隊配合,不提倡個人主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
  • 英文名稱:Mercurial of Tianjin football club
  • 創辦時間:2016年4月26日
  • 創辦地點:天津市濱海新區開發區
  • 創始人:孫璽涵
  • 涉及項目:全年齡足球愛好者
  • 主要榮譽:2016年天津市青年足球錦標賽冠軍
    2017年天津市濱海新區體育杯第七名
    2017年天津市開發區校園杯冠軍
    2018年天津市開發區校園杯冠軍
俱樂部介紹,管理團隊,文化,

俱樂部介紹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創建於2016年4月26日,其創史團隊為天津開發區第二中學在校學生,本著提高團隊能力,以球會友的理念展現中國當代少年對足球的熱愛。對中國足球雄起抱有無限渴望。其俱樂部運營模式為完全自主管理。權利存在於每位隊員。不限年齡不限職業。堅持球隊良好的隊風,成為新一代有組織有紀律但朝氣蓬勃的自主管理足球俱樂部,新一代少年俱樂部楷模。年輕人用行動證明中國足球前景輝煌,為未來國足興起盡每位學子綿薄之力。

管理團隊

天津開發區二中2015屆足球愛好者管理團隊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

文化

津城刺客社會團體章津城刺客社會團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為全年齡段足球愛好者自願參加且非盈利的足球愛好者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最為團結的風格,最為靈巧的配合,成為中國頂尖業餘足球俱樂部。崇團隊配合,不提倡個人主義。各成員因為共同的愛好走到一起,匯成了強大的戰鬥力。我們以球會友,足球比賽等其他活動,只為提高了我們的足球技戰術水平,豐富業餘生活,堅決不允許不和諧因素出現。為了使球隊健康、穩定的發展,增強球隊的戰鬥力和凝聚力,特建立此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民政局、天津體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天津市濱海新區開發區街第四大街120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中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天津市全年齡段足球愛好者賽事舉辦;
(二)社會團體中會員訓練、參賽、責任承擔、及各種團體活動;
(三)為全年齡段足球愛好者搭建圓夢平台;
(四)高中各種足球俱樂部、足球隊比賽舉辦;
(五)積極開展與本運動項目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廣開經費來源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六)致力於球隊內部盈利,參與有關足球的各種經濟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隊員和津城刺客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足球、發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意願且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團體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球隊發展路線具有干涉能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活動費用;
(五)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服從章程、管理規定、團體理事會管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費用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發起終止項目、事宜;
(五)選舉團體高層、團體發展路線直接否定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和團體高層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會長)1人、副理事長(副會長)2人、秘書長1人,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盈利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暫時同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暫無);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沒有獨立責任能力,法人暫無)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管理團體一切事宜、權利平行於會員大會,並對重大事宜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活動費用,存在會費(暫時不實行)。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財務管理人員(同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領隊、津城刺客社會團體會長孫璽涵。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會員關於團體活動責任問題,依照活動參加協定解決。
既同為愛好者,有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享受競技。隊內氣氛融洽,隊風良好。堅決排斥與集體相處不恰的不和諧音符。隊規如下: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管理規定
一、總則
津城刺客足球俱樂部成立於2016年4月26日。各成員因為共同的愛好走到一起,匯成了強大的戰鬥力。我們以球會友,足球比賽等其他活動,只為提高了我們的足球技戰術水平,豐富業餘生活,堅決不允許不和諧因素出現。為了使球隊健康、穩定的發展,增強球隊的戰鬥力和凝聚力,特指定本制度。
二、球隊宗旨
以最為團結的風格,最為靈巧的配合,成為中國頂尖業餘足球俱樂部。崇團隊配合,不提倡個人主義
三、積分管理細則
俱樂部採用積分制隊友管理制度,每隊員總分12分,月底清零重計。當球員違反隊規時逐項減分。
分數扣完者接受懲罰。當月末沒有隊員扣完分時,積分最低者,接受從輕處罰。
  • 曠賽不請假 -5 領隊
    遲到 -2 領隊
    早退 -2 領隊
    內訌 -10 領隊
    責罵隊友 -10 隊長
    歧視隊友 -10 隊長
  • 侵犯對手權益 -10 隊長
  • 不服從隊規管理 -10 領隊
  • 不服從比賽安排 -5 隊長
  • 私自參賽 -10 隊長
  • 球場上帶消極情緒 -10 隊長
    參賽(每場) +2 領隊
    參賽連續5場 +5 領隊
    單場最佳球員 +2 全隊推選
    單場比賽評價 +2/+0 隊長、領隊

  
四、賽季最佳球員制
賽季最佳球員會參考球隊射手榜、助攻榜、還有突出貢獻、卓越表現等。全隊評出一人。每年6月、12月結算。賽季最佳球員獎勵俱樂部頒發的獎盃和榮譽。在季末聚餐中,不算在AA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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