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津十條
- 提出時間:2011年2月21日
- 發布者:天津市政府
- 目的:做好房地廠調控
條規內容,條規細則,條規解讀,
條規內容
一、嚴格落實國家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對不同層面困難家庭發放三種補貼,全年共發放8.5萬戶。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建立分層保障,應保盡保,租、售、補相結合的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危陋房屋拆遷改造200萬平方米。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嚴格加強稅收征管
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加強存量房交易指導價格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套用,堵塞通過“陰陽契約”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銷售價格,分別按照2%、3%和5%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並嚴格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檢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成本、費用支出管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至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四、嚴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加強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計畫管理,最佳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
六、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
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七、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
八、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嚴格備案制度,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對存在不規範交易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由相關部門進行約談,予以警示並公開曝光;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並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暫停其房屋銷售。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加大對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處罰力度,對發布嚴重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責任人可處1至6個月暫停發布房地產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對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公開曝光。
九、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強化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深入解讀國家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十、明確責任,確保落實
市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立即組織實施,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畫目標未完成的單位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條規細則
1、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2、 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
3、 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4、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5、 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
6、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
7、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
8、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
9、 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10、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
條規解讀
認定房屋數量主要查“徵信” 雖然住建部已經明確了新“二套房”標準,規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但由於缺少具體實施辦法,本市多家銀行人士表示難以落實。 按照住建部的規定,應借款人的申請或授權,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我們現在查詢不了房管部門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房管部門也沒有開始為申請貸款的市民出具這方面的證明。”本市銀行人士告訴記者。
住房貸款
住房貸款據了解,目前天津市銀行在審批市民的房貸申請時,仍然以個人徵信系統中記錄的情況作為認定房屋套數的主要標準。
“現在我們只能查到這個系統,”一家國有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所以認定二套房貸時還是按照以前的標準。”當記者問及如果市民以前買房時沒有貸款,是否此時貸款仍算“首套”時,該人士回答“是的”。
有的銀行採取了一些變通的辦法。據了解,住建部規定,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
“我們會要求申請貸款的市民自己寫一個實有住房套數的說明,然後再據此進行調查。”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告訴記者。但有市民認為這種辦法不太嚴格,擁有多套住房的家庭仍有“空子”可鑽。
三套房貸變相“放行”
第三套房貸能否發放?“國十條”只是規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而部分銀行的總行也將是否發放第三套房貸的決定權給了各地分行。
在此次發布的“津十條”中,規定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大幅提高。這實際上相當於宣布了對第三套房貸的“放行”。
據了解,對於第三套及以上房貸,本市銀行基本都要求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比二套房貸更高,比如有的要求最少首付六成,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15倍或1.2倍;有的銀行還規定房貸套數每增加一套,貸款利率就要多上浮0.05%。有的銀行則規定原則上不發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貸。
在津外地人仍可辦房貸
“國十條”中規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住房貸款。而在“津十條”中,對於外地人買房的貸款政策沒有提及。
“我們可以受理外地人買房的貸款申請,但會審查得比較嚴格,主要是要確定他是否真的在本市工作或長期居住,有購房的需求。”本市多家銀行有關人士都表示,會按照規定要求申請購房的外地人出示1年以上的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一家國有銀行人士表示,在該行,外地人如果能提供1年以上的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