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赤鱗(螭霖)魚保護管理辦法

泰安市泰山赤鱗(螭霖)魚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泰山赤鱗魚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促進泰山赤鱗魚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根據《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山東省實施〈漁業法〉辦法》和《山東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泰山赤鱗魚科學研究、繁育養殖、經營利用、旅遊觀光、保護管理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泰山赤鱗魚,也寫作泰山螭霖魚,是山東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泰山赤鱗魚的保護管理,應堅持保護野生資源、科學馴養繁育、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設立保護區,逐步加大投入,促進泰山赤鱗魚資源的永續利用。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捕捉、馴養、收購、運輸、攜帶、出售野生泰山赤鱗魚。
第四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泰山赤鱗魚的保護管理工作,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保護管理。
泰山管理、環保、工商、質監、財政、林業、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泰山赤鱗魚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泰山赤鱗魚保護髮展基金。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國家、省撥付的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
(三)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泰山赤鱗魚保護髮展基金主要用於保護區管理、種質資源保護、科研開發等。
泰山赤鱗魚保護髮展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對在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及有關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管理
 第七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的桃花峪、黃溪河、天井灣、大直溝、天燭峰等泰山赤鱗魚的主要生息繁衍區域和水域,劃定為赤鱗魚保護區,分核心保護區、緩衝保護區和實驗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桃花峪保護區:桃花峪溝鸚鵡崖至核桃園段;黃溪河保護區:黃溪河馬蹄峪至黑龍潭;天井灣保護區:以窯子溝天井灣為中心,上至二道窯子溝口,下至黑虎崖;大直溝保護區:大直溝水庫至宰牛溝出口;天燭峰保護區:以頂灣為中心,上至大溝下至燕子窩、仙鶴灣、天燭峰水庫。
(二)緩衝保護區。桃花峪保護區:桃花峪溝桃花源索道站至鸚鵡崖、核桃園至釣魚台段;黃溪河保護區:馬蹄峪至黃溪河水庫;天井灣保護區:二道窯子溝口至一道窯子溝口段、黑虎崖至沙嶺水庫;大直溝保護區:宰牛溝口至東西梁子段;天燭峰保護區:燕子窩至石坑段、仙鶴灣至西坑段。
(三)實驗保護區。桃花峪保護區:桃花峪溝自桃花源索道站至桃花峪檢查站兩側山脊連線除核心區和緩衝區外的區域;黃溪河保護區:中天門至黃溪河水庫、黑龍潭至龍潭水庫兩側山脊連線除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外的區域;天井灣保護區:窯子溝自沙嶺水庫至一道窯子溝上口兩側山脊連線除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外的區域;大直溝保護區:牛馬場至大直溝水庫兩側山脊連線除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外的區域;天燭峰保護區:石坑至頂灣、仙鶴灣至頂灣及頂灣至天燭峰水庫兩側山脊連線除核心區和緩衝區外的區域。
第八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協助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埋設保護區界標,標註保護管理規定,並在核心區水域周圍設立保護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改變界標和保護欄。
第九條 泰山赤鱗魚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垃圾以及其它破壞溪流水源水質等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二)禁止在保護區內游泳、洗澡、洗滌衣物和使用高殘留化學農藥;
(三)嚴格限制建設向外引水調水工程和新建、改建、擴建除保護水源以外的工程項目;
在核心區內,限制建設水庫、水壩等阻水工程及飯店、賓館等設施;
(四)禁止採挖山石,禁止亂砍濫伐、破壞各類植被;
(五)採取措施及時清除枰柳、核桃等樹木落葉,消除落葉對水質的影響;
(六)禁止不利於泰山赤鱗魚生存繁育的其它相關活動。
第十條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保護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泰山赤鱗魚的保護和管理。
 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機構、景區管理機構應明確專門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巡查,發現破壞污染溪流水質、環境和違規捕捉赤鱗魚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及時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前,應徵求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項目建設過程中,環保設施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泰山赤鱗魚保護區內的環境安全。
第十二條 進入泰山赤鱗魚保護區從事研究或捕捉等活動的,應向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
(二)研究或捕捉活動目的;
(三)時間、規模、人數、範圍及使用的相關設備等;
(四)污染防治措施;
(五)計畫捕捉數量。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應徵求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按規定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經批准捕捉泰山野生赤鱗魚的,應按照批准的範圍、方式、數量、大小進行,經景區管理機構和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機構查驗後方可帶出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不得捕捉泰山赤鱗魚。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赤鱗魚數量稀少時,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人工增殖放流,並加強對放流效果的監測。
保護區內因水域水量過小等原因,影響赤鱗魚棲息繁殖時,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市水利漁業部門及時採取清淤、汲水、調水等措施,保障赤鱗魚相對穩定的生存環境。
第十五條 泰山赤鱗魚保護區應納入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會同市水利漁業等有關部門制定泰山赤鱗魚旅遊開發規劃,建立專門的泰山赤鱗魚觀光區域。 
第十六條 建立水質監測預警制度,制定水質污染應急處理預案,發生水質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景區管理機構、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機構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減輕污染,並及時通報市環保部門。
第三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和公布泰山赤鱗魚種質標準,建立種質資源庫,收集、保護、養殖原產於泰山的野生優質赤鱗魚,保證種質純正。
第十八條 實施人工增殖放流的赤鱗魚,必須符合種質標準,具體由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未經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實施赤鱗魚增殖放流。
第十九條 繁育泰山赤鱗魚苗種必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後方可進行。
赤鱗魚苗種的繁育應遵守規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其親本必須符合泰山赤鱗魚的種質標準。
第二十條 除科學研究需要外,生產中不得雜交繁育泰山赤鱗魚。
通過生物工程等技術改變赤鱗魚遺傳性狀等活動的場所,必須建立嚴格的隔離和防逃措施;所生產的赤鱗魚禁止投放到保護區及其它自然水域。
第四章 養殖與經營
第二十一條 從事泰山赤鱗魚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泰山赤鱗魚養殖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泰山赤鱗魚養殖技術規範》和《泰山赤鱗魚質量標準》等地方標準,合理投餌、用藥,不得使用含違禁藥物的飼料、添加劑和藥品等。
泰山赤鱗魚養殖單位和個人應建立養殖生產記錄,如實記載苗種、飼料、用藥和銷售情況,定期報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行泰山赤鱗魚養殖技術標準,加強對泰山赤鱗魚養殖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指導,不斷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泰山赤鱗魚的養殖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四條 凡收購、出售、利用泰山赤鱗魚及其產品的,必須向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併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養殖的泰山赤鱗魚只能向持有經營批准檔案或自用的單位、個人供應。
泰山赤鱗魚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建立赤鱗魚購入記錄,明確記載赤鱗魚的購入時間、來源、數量等內容,定期報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運輸、攜帶泰山赤鱗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查批准後取得準運證。
第二十六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工商管理部門對泰山赤鱗魚及其產品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泰山赤鱗魚發展規劃,在技術、資金、種質資源等方面,加大對泰山赤鱗魚養殖經營和開發利用的扶持力度,搞好深度開發、加工增值等。
第二十八條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申請泰山赤鱗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合理界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經批准後,組織泰山赤鱗魚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建立泰山赤鱗魚養殖協會,協調養殖經營行為,建立良好的競爭環境,搞好市場宣傳和開發,提升泰山赤鱗魚知名度,提高產業化發展水平。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泰山管理、環保、工商、質監、林業、公安等部門,建立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相互通報有關行政許可和執法檢查信息,及時移交和協助處理違法案件。
第三十一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泰山赤鱗魚保護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各項保護管理措施的落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泰山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泰安市實施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規定》等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進入泰山赤鱗魚保護區破壞赤鱗魚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根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程度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擅自移動或破壞泰山赤鱗魚保護區界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4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擅自移動界標的,可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破壞界標的,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泰山赤鱗魚保護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工業廢渣,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非法捕捉野生泰山赤鱗魚的,根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沒收捕獲物、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未按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馴養繁殖泰山赤鱗魚的,根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沒收馴養繁殖的赤鱗魚和違法所得,並可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經營泰山赤鱗魚及其產品的,根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由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偽造、倒賣、轉讓泰山赤鱗魚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運輸攜帶等許可證件的,根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市、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