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擇,又譯“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產生的原因在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衝突法,對一個案件適用何種衝突規範有時取決於該案在何國法院起訴,即同一案件的解決因國家不同而異。從確保國際私法活動中的法律穩定性這一國際私法觀念來看,這種現象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院選擇
- 定義: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
- 又名: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
法院選擇,又譯“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產生的原因在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衝突法,對一個案件適用何種衝突規範有時取決於該案在何國法院起訴,即同一案件的解決因國家不同而異。從確保國際私法活動中的法律穩定性這一國際私法觀念來看,這種現象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法院選擇,又譯“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產生的原因在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衝突法,對一個案件適用何種衝突規範有時取決於該案在何國法院...
挑選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系國際私法中的重要術語,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原告基於多個國家法院的平行管轄權,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該現象常出現在網路侵權、契約糾紛等涉外案件中,由於網際網路的全球性特徵,當事人可通過人為製造連結點實現法律規避。學術界認為,挑選法院可能導致濫訴、管轄權...
歸納起來,各國規定的民事程式選擇權有如下幾種:(一)選擇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 各國民事程式法一般都奉行“不告不理”原則,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才能受理。在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選擇訴訟、仲裁、民間調解等方式解決其糾紛。(二)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在訴訟法理論上,這種管轄又稱為合意管轄...
選擇管轄,是指確定管轄的一種方法。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共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任意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為管轄法院。選擇管轄是解決積極管轄衝突的主要辦法,也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確定選擇管轄制度旨在方便訴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選擇法院條款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 ①排他性的管轄條款。即在借貸協定或債券中,只規定某一個國家的法院對其有排他性的管轄。②多重管轄條款。即在借貸協定或債券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在國際融資實務中,貸款人傾向於採用多重管轄條款,因為這樣,在借款人違約時,他能向之取得違約救濟的...
選擇法院協定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2005年06月30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選擇法院協定公約① 本公約締約國,希望通過加強司法合作增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相信在民商事項的管轄和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上統一規則能夠加強這種合作,相信增進這種合作尤其需要國際法律機制提供確定性,並保障商業交易當事人達成的排他性選擇法院協定的...
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1965年在第十次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迄今僅有以色列簽字。主要內容是:國際性民商案件的當事人得以協定選擇法院,但如該協定是通過濫用經濟權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取得的,應屬無效或得予撤銷。當事人不得就下列事項締結此種協定:(1)人的身份或能力,或有關家庭的法律問題,(2)...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契約中協定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在1995.1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契約中協定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1] ...
(二)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有關操作程式 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必然要有其相關的操作程式。一般認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與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非常相似,可以基本適用關於管轄權異議的操作程式。現僅就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程式中的幾個特殊問題作簡單的分析和探討。1.異議的主體 由於受訴法院是原告選擇的,而原告通常...
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5年11月2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 願意就關於選擇法院協定的有效性和實際效力,制定共同規定,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關於本公約適用的事項,並依本公約訂明的條件,各方當事人為了解決其相互間有關某一特定法律關係業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
《法律選擇的規則與方法》是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翁傑撰寫的國際私法學理論專著,2016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該書聚焦涉外民事法律選擇領域,致力於解決傳統理論與現代方法論的衝突問題。全書以兩大法系法律選擇方法為研究對象,系統梳理其理論基礎與歷史建構,分析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對傳統範式的批判路徑。書中主張在傳統框架內...
《批准〈選擇法院協定公約〉之考量》是2017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肖永平。內容簡介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選擇法院協定公約》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爭議由適當的法院管轄、增強司法的確定性,以及促進法院判決的跨國流動提供了統一的規則,有利於國際民商事活動者在訴訟與仲裁之間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以及人民法院邀請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開展線上調解。線上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基本情況、糾紛受理範圍、擅長領域、是否收費、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等信息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行公布,方便當事人選擇。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入駐...
美國的一些基層法院發展出了獨特的有關管轄協定可執行性的法律適用的思路。德克薩斯的法律傳統一直是對管轄協定持敵視態度,但“只要約定的州執行此種當事人簽訂的法院選擇條款”,德克薩斯法院就視該管轄協定有效和可執行。法國法院也認為當事人的法院選擇條款構成選擇法院地法的默示,被選定的法院所屬國的法律應該
本書從2005年海牙公約的實質——以選擇法院協定為載體的判決公約——出發,全面且深入地分析了我國當事人在靠前民商事關係中普遍處於弱勢地位、以及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而可能在法院選擇中的不利局面,從而提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公約的批准都可能是弊大於利的結果。我國加入此公約可能又會進一步促使外國強勢方更願意...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選擇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確保執行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執...
2、任命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由人民選出的,而是由美國參議院同意後,總統方可任命。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民選),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式來選出的,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
某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多國享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選擇我國法院管轄並協定適用中國法,經引入外輪所屬希臘船東保賠協會共同調解後全額履行。我國民企在海外承建體育場館被拖欠巨額工程款,1670萬元履約保證金也被不當索賠面臨劃扣風險,我國法院準確適用國際通行的止付令機制,48小時內裁定要求境外銀行中止支付,並受理...
第一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法庭,滿足公眾旁聽需求。第二是明確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
所謂協定管轄,是指契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出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定管輔僅適用於契約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契約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契約中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專屬...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中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反革命案件、無期徒刑及死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性重大...
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給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留下了極大的機動餘地,對國內民事訴訟沒有規定協定管轄。以訴訟關係 為標準劃分的管轄 共同管轄 又稱選擇管轄,即同一訴訟有幾個管轄法院,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該法院作為這一案件的管轄法院。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0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
(2)當事人協定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契約沒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定無效。契約簽訂地是指契約雙方在書面契約上籤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
後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既可一同起訴或應訴,又可分別起訴或應訴,但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就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並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
”由此可見,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除了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案件以外,法院無權作出變更判決而僅能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適宜作出維持判決,又不符合撤銷判決的條件,從而做出的無奈選擇。但是這樣的判決會誤導相對人:人民法院肯定了被告行政...
在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時,有多種模式可供選擇。一種是隸屬於行政系統但又有獨立性的行政法院。如法國,因這種模式中行政法院的獨立性無法保障且不符合我國憲法的法治原則,是不可取的。中國憲法確認的法治原則之一就是審判權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另一種模式是設立專門法院,但這種模式與中國的國情不...
他指出,指定管轄中所實現的異地審理,在選擇法院時應當按照原審法院的級別進行,比如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官員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並非強制性規定 程式如何?紀委、政法委如何調度協調?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看來,國內的官員貪腐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只是慣例,並非強制性規定。配合協調因此非常關鍵...
具體地說,在司法過程中當遇到具體糾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作為法官在解決該糾紛時,不再是只能依據民法典(形式民法),而是可在民法典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法院選擇依據習慣、判例和學說(或法理)等補充性法律淵源加以適用,如《瑞士民法典》第1條法律的適用規定:“……(二)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
原告須將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具體和特定,方能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至此,請求權概念進入民法理論。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194條第1款規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因時效而消滅。請求權概念得到了法律的確認。意義和功能 從歷史上看,《德國民法典》的規定正是接受了溫德沙伊德的思想。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