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製定。

於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17次會議通過並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修正,由最高人民法院 於2016年4月13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16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6年5月1日
  • 實施單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法釋〔2016〕7號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3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法庭安全,規範庭審秩序,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刪除第二條,將相關內容調整到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二條,修改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
“法庭正面上方應當懸掛國徽。”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正裝:
“(一)沒有職業著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
“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七、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五款:“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為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增加二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採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旁聽庭審活動,外國媒體記者報導庭審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十四、增加十五條分別作為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桿等進行隔離。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設定區域和席位。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導庭審活動時,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第五條法庭應當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合議庭合議室,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
“第六條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第七條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
“第十一條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
“(一)公眾關注度較高;
“(二)社會影響較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
“第十三條刑事在押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抗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八條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依照規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條檢察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律師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聽證、國家賠償案件質證、網路視頻遠程審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場所巡迴審判等,參照適用本規則。”
根據本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
法庭正面上方應當懸掛國徽。
第三條 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桿等進行隔離。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設定區域和席位。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導庭審活動時,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第五條 法庭應當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合議庭合議室,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
第六條 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第七條 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
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
第十一條 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
(一)公眾關注度較高;
(二)社會影響較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
第十二條 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正裝:
(一)沒有職業著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第十三條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抗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 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五條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
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第十八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依照規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採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條 檢察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律師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聽證、國家賠償案件質證、網路視頻遠程審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場所巡迴審判等,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旁聽庭審活動,外國媒體記者報導庭審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內容解讀

修改後的《法庭規則》總計27條,除對原有條文進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內容有15條。此次修改,體現了以下六大變化:
一、更加注重權利保障。首先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庭審活動中的各項訴訟權利。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第二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特殊設定。第三是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抗訴人使用戒具。第四是加強證人人身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規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第五是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關愛。要求法庭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為特殊群體參與庭審活動提供方便。
二、更加注重庭審規則公平。第一是訴訟權利行使受到平等保護。要求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平等對待訴訟各方,不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第二是庭審活動充分接受監督。人民檢察院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均可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處理建議。第三是規則面前人人平等。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都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司法禮儀。任何人違反法庭規則,都應受到追究。
三、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第一是加強法庭安全檢查。要求進入法庭的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第二是密織法庭安全防護網。明確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不得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確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及性質不明的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進入法庭。第三是嚴厲處罰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規定對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視情節分別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揮法律的懲罰、威懾和預防功能。
四、更加注重規範法庭秩序。第一是規定法庭內人員不得鼓掌、喧譁,吸菸、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確保正常的庭審秩序。第二是規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誤導輿論,干擾審判。第三是規定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要求行使權利需依法、有序。第四是規定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攜帶標語、條幅、傳單進入法庭。要求當事人通過理性方式表達訴求。第五是規定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五、更加注重庭審活動公開。第一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法庭,滿足公眾旁聽需求。第二是明確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讓更多的人民民眾通過便捷方式旁聽庭審活動。第三是規定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媒體記者經許可,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通過允許媒體報導庭審活動,進一步拓寬人民民眾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
六、更加注重司法禮儀。第一是規定全體人員在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應當起立,體現公眾對法律的敬畏和對司法的尊重。第二是要求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沒有職業著裝規定的,著正裝,其他人員應當文明著裝,彰顯司法文明。第三是明確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要立場公正、平等對待,依照規定使用法槌,理性指揮司法警察維持秩序,確保庭審活動的權威、有序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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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修改的相關情況,同時,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法庭規則》修改亮點頗多,其中涉及到庭審活動公開的內容更是引人關注。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同志介紹,一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法庭,滿足公眾旁聽需求。二是明確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讓更多的人民民眾通過便捷方式旁聽庭審活動。三是規定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媒體記者經許可,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通過允許媒體報導庭審活動,進一步拓寬人民民眾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人民民眾更加期待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更加關注社會公平正義。特別是在法治條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會不公、維護公平正義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公眾對於司法工作,特別是一些敏感案件和一些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表示出強烈的關注,對審判機關給予很高的期待,這是法治中國建設現階段的必然。然而近年來人民法院與媒體、社會輿論發生衝突的事件卻時常發生,媒體和社會大眾屢屢懷疑司法不公暗箱操作,法院則苦惱個別媒體大搞“輿論審判”綁架司法。用當下流行的話講,雙方“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了”。
21世紀以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尤其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民法院工作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一方面,為人民法院推進司法公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另一方面對人民法院的運行機制、司法公開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人民民眾對陽光司法的要求,對審判、執行工作公開的期待越來越高,現在,人人都有攝像機,人人都是麥克風,人人都可發訊息,司法活動時刻處在公眾視野里、媒體聚光燈下。法諺有云:法庭是法官的舞台,庭審是公正的保障。因此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可能因為各種因素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新版《法庭規則》加強庭審過程的公開力度,可謂是緊緊牽住了司法公開的“牛鼻子”。
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誠實守信行為受到褒獎,讓各種違法犯罪在陽光下現形,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其實新版《法庭規則》中提到的發布旁聽信息、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開展多樣化的庭審直播等公開方式在不少法院也早有嘗試。而作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的檔案,新版《法庭規則》在多個條文中對此問題予以規定,既是對各地法院積極創新司法公開舉措的肯定和認可,也是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輿論監督樹立平等、開放、自信的理念和決心,把媒體作為人民法院親密的合作夥伴,以尊重、坦誠的態度,主動與媒體交朋友,努力實現良性互動。通過向社會公眾完整地提供人民法院工作信息,化解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碎片化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同時自覺把媒體的監督作為加強和改進法院工作的幫手,不斷提高法院工作水平。
英國大法官丹寧勳爵在其著作《法律的正當程式》中曾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規定的自由,報紙有——應該有——對公眾感興趣的問題發表公正意見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必須受誹謗法和蔑視法的限制。報紙絕不可發表任何損害公平審判的意見,如果發表了就會自找麻煩。”這說明輿論所倡導的自由並不是沒有界限的,輿論在監督司法的過程中要
受到法律的制約。因此新聞媒體在享受人民法院為其報導和監督提供便利條件和司法保障的同時,也應當對人民法院正當的司法活動予以支持。既包括在庭審過程中自覺遵守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也包括對廣大客群要加強解疑釋惑,進行理性引導,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橫挑鼻子豎挑眼。同時要處理好監督和干預的關係,堅持社會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會上造成恐慌,特別是要防止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樣本。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媒體輿論監督猶如一塊硬幣的兩面,不可分割。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司法與傳媒的根本任務和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即在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希望在各地法院和廣大媒體都能認真學習和領會新規則的具體要求,在實踐中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確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以法治中國夢為帆,以合作與信任為槳,共同駕著永不沉沒的友誼之船駛向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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