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鑑定人

法醫學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聘請,進行檢驗和鑑定,對案件中的某些醫學問題作出鑑定結論的人。應具有法醫學專業知識和經驗,並與案件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一般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的專職法醫擔任;必要時醫學院校的法醫教師,有經驗的醫生和其他有關專家受公安、司法機關的聘請,也可以擔任鑑定人。要遵守國家法律,以科學態度和高度負責的精神進行檢驗鑑定。為保證鑑定結論準確可靠,可參加現場勘査、査閱案卷、了解案情和其他有關問題。當法庭需要時,也可出庭作證,涉及到與本案法醫學鑑定無關的問題時,有權拒絕回答。

法醫鑑定現狀,法醫學工作者素質參差不齊是目前司法鑑定最大的問題所在,我國獨特的法醫學教育發展史是法醫學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的主要原因。很多法醫沒有經過系統化的法醫學專業教育,同時由於基層法醫工作者人力資源嚴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醫系由臨床醫生經過短期法醫學培訓即轉而從事法醫工作,更有非專業人員濫竽充數現象,部分地區部分法醫甚至連醫學背景都沒有。這種沒有接受過法醫學專業的系統和正規教育的法醫從業者,大多缺少法醫學的專業理念和嚴密的邏輯思維;而我國的法醫學教育模式與國外的差異又決定了學生們相較國外的培養模式下必然有相當的差距,如缺乏實踐經驗就直接上崗執業。專業素養的不足為工作的失誤埋下不可忽視的隱患,近來的許多社會矛盾皆以法醫工作者的不慎失誤為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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