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階級本質

法的階級本質,法的本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即規定法的階級屬性的法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表明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的階級本質潛藏在各種法的現象的背後和深處,只有認真地分析和研究各種法的現象,才能真正認清法的階級本質。法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地制定和認可的規範體系,是某種意志的反映。但是,法既不反映超然於社會之外的神的意志,也不反映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法的階級本質具有以下特點:(1)法體現由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志。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是統治階級個別成員利益的一種抽象。從現象上看,各種法律並不一定能夠正確反映統治階級意志,而且反映的方式和反映的程度也各不一樣。但是,從本質上看,法總是反映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只有統治階級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體現在法律上。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共同利益,不僅迫使被統治階級服從法律規定,而且也約束本階級成員遵守法律規定。對於統治階級個別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也要予以制裁。因為法是維護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的,統治階級個別成員的個別利益,也不能損害本階級的共同利益。(2)法的各種規定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法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不可能置其他階級和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於不顧,因而法的某些具體規定不僅反映統治階級特定的階級利益,而且也反映其他階層,甚至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另外,執行有關全社會共同事務的法規,無疑是全社會共同利益的體現,但它也是和統治階級的利益相一致的。法律上有關其他階層的某些要求和社會共同利益的規定,也都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所要求的,至少是不違背其根本利益的。(3)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內容並不是任何人隨心所欲規定的,而吻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馬克思明確指出:“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個人恣意橫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頁)。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法的階級性質,這是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講的。具體存在的法,除了受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外,還受到政治制度、自然條件、民族傳統、倫理觀念以及科學文化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建立在同樣經濟基礎之上的法,也可顯現出各種變異和差別,建立在不同經濟基礎之上的法,也可能有不少共同之處。但是,社會各種因素對法的影響,只能使法呈現不同的形式和特點,並不能改變法的本質。建立在同樣經濟基礎上的法,必然反映相同的階級意志,這是客觀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馬克思主義關於法與經濟必然聯繫的原理,為我們認識法的階級本質提供了科學依據。總之,從現象上看,法似乎是超階級的,對各階級一視同仁的,但是,從本質上看,這些現象並不意味著法的超階級性,恰恰說明法的階級性。因此,法的階級性就是法的階級本質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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