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語源

法的語源,法的用語及其詞義的來源。漢語中作為法的用語並影響語義的詞主要有金、灣、刑、辟、律、法律等,另有腐、憲、則、范、式、彝、柯、矩、法令、法則法度、法議、法式等都曾為法的用語。金為法的古文,本義指公正的常行規範。濾也為法的古文,造字表明本起於決訟折獄、評斷是非的裁判活動,義指具有公平正直之性的裁判規則,特別是用以罰罪的規則,也指一般意義的范型、常則、規律。刑本為荊、刑,刑有常則范型、責罰治罪之義,刑為殺戮,因而刑義指依據常則范型而來的罰罪及懲殺。辟本指罰罪,引申義指刑法,也可泛指一般的法禁規定。律由律管、音律之義演為具有均齊劃一之性的標準、范型、常則及令禁約束,通於法禁、法度、法則之法。金、濾、刑、辟、律諸字都起源較早,法字後起而成為通稱,含義也就較為寬泛,由具體的罰罪刑殺到抽象的規律常道,俱可指稱。法律一詞合法、律二字而成,因曾偏重於律字取義,多為法尤其是刑法的具體指稱。法、律、法律三詞在古代漢語中含義有別,在現代漢語使用中所指也不盡相同。從語源語義角度來看,法可以泛指全部由國家所制定(含認可)的行為規範,以及被認為是據以形成或應當據以形成的指導原則、觀念、精神之類的總和;法律則僅指由國家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或法的主要淵源—立法機關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律則主要指刑法。西方語言中,相應法的語源的詞也較多。最早有古希臘語中的dike(oikn)與nomos(u olwos)。dike 源自神話人物Dike(△ikn),Dike為Themist(正義女神)之女,dike即有“正義”及“法”的含義;nomos源於字根nom一(義為區分),既可指州郡(地域區分),也可指禮俗制度(是非功過區分),後者也就包括有法律的含義。拉丁語中有jus與lex二詞,jus(ius)意為正義、權利、法,lex則指法律、律;此外,拉丁語中另有directe一詞,與古希臘語dike 同源於字根dik-(義為對正道的指引),有正直、正義之義。法語中的droit與loi,義大利語中的dirrito與legge,西班牙語中的derecho與ley,都分別源自拉丁語的directe(以及jus)與1ex,也大體相當於jus與lex的關係,即droit、dirrito、derecho大體相當於“法”,loi、legge、ley大體相當於“法律”。德語與俄語中也有類似情形,德語的recht 與gesetz、俄語的xpabo與3akoH,分別相當於jus(法)與lex(法律)。英語中的law一詞含義較複雜,一般說來,law可相當於“法”,a law、laws可相當於“法律”,而the law則可分別情形,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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