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自身價值

法的自身價值又稱“法本身的價值”、“法的目的性價值”。是法所固有的、由法的屬性、功能、法律調整機制、保護機制和程式機制等多種法律手段所反映的特殊價值。法的自身價值主要由其他社會規範所不具有的法的特殊優點和功能所決定,法是實現其他社會價值的高效的工具,在許多情況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關係的有組織性、穩定性和協調性,法自身的價值是法的工具性價值的水平和質量的指示器。法的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與權利義務的內在聯繫、公開性、統一性、穩定性、評價性等一系列最基本的優秀特質,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關係規範性、秩序化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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