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又稱“法的普遍約束力”。指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範,為一定歷史階段的社會或國度的一般人或組織的行為,規定了統一的和普遍的模式、方向和標準。在法所設定的條件下,一般的人(所有的人)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特定的個人。同時,法的普遍性還包含著在法所設定的同樣情況下,可以同樣和反覆適用,而不應超過法定條件對個人或組織採取特殊對待,或者僅僅適用一次。法的普遍性與法的概括性密切相關。法的普遍性側重於從法所涉範圍內的作用和效力而言,法的概括性則側重於規範本身的普遍性。二者都表明:有權制定該法的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該機關管轄領域內,要求所有的人和組織普遍遵行,合法權益受法的保護,違法行為依法追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