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與事實關係

法律關係與事實關係,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事實關係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是事實關係的形式,而事實關係則是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關係不僅由事實關係,歸根結蒂由物質關係決定,而且從其職能來看,法律關係對事實關係還有著巨大的能動作用。在許多情況下,特別在法的形成的初期,事實關係的產生、發展不依賴於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只不過是對在它之前已經存在的事實關係的確認。如所有權關係和憲法關係都只不過是對一國所有制關係和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確認,是它們在法律上的固定形式,離開法律形式,該事實關係仍然存在。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特別是在一國已經形成了發達的法律體系的情況下,作為法律所調整的關係的事實關係,脫離法律調整,該事實關係就不能存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訴訟法關係,沒有訴訟法規定就不存在作為審判程式本身的事實關係。行政法關係也是如此,如果沒有行政法關於國家機關許可權的規定就不可能有它所調整的事實關係。
而且,社會關係的法律形式越發達,後一種情況所占的比重就越大。但這並不表明法律關係是第一性的,而事實關係是第二性的,沒有法律關係應當能有事實關係。雖然法可以創造一種新的事實關係(能動作用的表現),但它是建立在對社會發展的規律、趨勢的認識的基礎上,如果社會關係本身的發展沒有提出一定的要求,法就不能隨意規定某種關係,即使規定了也不可能真正實現。這也是法律關係的客觀規律制約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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