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

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公證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我國《公證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第38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公證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並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經過公證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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