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 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 性質:民事行為。
  • 分類無權代理行為
特徵,類型,

特徵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許可權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於不確狀態。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的確認。

類型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契約行為)。
該種行為如事後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後,法定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後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行為成立後,被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按照我國《契約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成立後,權利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4、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
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因此我國《契約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為在債權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舉例:A公司欠B公司100萬,A公司後來未經債權人B公司允許將這筆債務轉移給C公司。此行為在B公司確認前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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