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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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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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本書包括: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等內容。

編輯推薦

馬克斯·韋伯編著的《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從台灣遠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出來的十餘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了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制度論與社會學”兩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

作者簡介

人物概述

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社會理論家,也是現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社會學創立以來最偉大的社會學家之一。公認的社會學三大“奠基人”之一(其他二者為卡爾·馬克思(Karl Marx)與愛米爾·杜爾凱姆(Durkheim),早期流行的另一說為馬克斯·韋伯,埃米爾·迪爾凱姆,格奧爾格·齊美爾)。其對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影響是巨大而深遠的。他的成就開創了比較社會學、理解社會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指出了理性對於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潛移默化的影響,系統的闡釋了東西方宗教倫理差異對於社會現代性以及現代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他和迪爾凱姆被認為是宗教社會學最早的開創者,也是巨觀社會學的集大成者。其學術成就之宏大精深,影響之深遠,在社會學界乃至整個世界社會科學理論體系上都是空前絕後的。

人物影響

韋伯的主要著作圍繞於社會學的宗教和政治研究領域上,但他也對經濟學領域作出極大的貢獻。他的知名著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是他對宗教社會學最初的研究,韋伯在這本書中主張,宗教的影響是造成東西方文化發展差距的主要原因,並且強調新教倫理在資本主義、官僚制度、和法律權威 的發展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韋伯並將國家定義為一個“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實體,這個定義對於西方現代政治學的發展影響極大。他在各種學術上的重要貢獻通常被通稱為“韋伯命題”。

社會評價

學術界對其在社會學界、管理學界、歷史學界、文化研究等領域的貢獻評價很高。 美國社會學家科瑟對韋伯的學術淵源和成就讚譽說:“韋伯的頭腦容量大得驚人,影響他思想的因素多種多樣。他不是哲學家,但在大學讀書時就熟悉大多數古典哲學體系。他不是神學家,但他的著作表明他廣泛閱讀過神學書籍。作為經濟史學家,他幾乎讀遍了這個領域以及經濟理論的一切著作。他具有第一流的法律頭腦,對法律的歷史和原理了如指掌。他對古代史、近代史以及東方社會的歷史具有百科全書式的知識。當然,他專心研讀過當時所有重要的社會學論著,就連那時還鮮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著作也為他所熟悉。韋伯是最後一批博學者中的一個……”。  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用一句話讚揚韋伯:“歷來登上學術舞台的角色中最有影響的一個。”  英國傳記作家D·G麥克雷說:“我相信,韋伯對我們來說的確就是一座迷宮。”  英國社會學家、哲學家弗蘭克·帕金的評價:“韋伯就像幾乎和他同時代的迪爾凱姆一樣,在任何一套論及重要社會學家的叢書中,都應占有一席之地。不論在哪裡講授社會學,他的名字總是跟迪爾凱姆和馬克思結合在一起,被奉為社會學的三位現世神明”。  美國社會學家根瑟·羅思認為,“韋伯是惟一能同卡 爾·馬克思相提並論的思想家”。  美國學者萊因哈特·本迪克斯認為,韋伯有一種特殊的能力,即把判斷與比較歷史的方法對其確定性進行核對的能力。  德國著名哲學家卡爾·雅斯貝爾斯認為,馬克斯·韋伯是一個集政治家、科學家、哲學家於一身的人物。“儘管由於命運和環境的作弄,他沒有在政治方面享有顯赫的地位,但卻毫不減損他傑出政治家的本色,他的偉大就像一個沒有手的拉斐爾,沒有功績但卻有無限的潛力。”  德國著名的韋伯研究學者莫姆森(Wolfgang J.Mommsen)強調了韋伯對官僚組織之外的民選領袖的認識,指出:韋伯“將偉大政治領袖的產生作為議會民主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其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源泉。”  英國學者戴維·比瑟姆則突出韋伯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特色,指出:韋伯在政治上的民族(國家)主義價值立場,正是以對民族文化價值的優越性的堅定信念為核心的。  哈佛大學的歷史學教授休斯曾經指出,韋伯的腦袋是一個能夠容納多種矛盾思想的神經系統。總的看來,韋伯既是一個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又是一個學術上的民主主義者;既是一個不受傳統宗教觀念束縛的自由學者,又是一個對宗教傳統抱有濃厚興趣的社會學家;既是一個批判社會主義的理論家,又是一個十分敬重馬克思及其學說的思想家。  英國學者麥克雷認為:“從某個觀點來說,韋伯是個歷史主義者,韋伯開始的著眼點是把社會學視為史學,對他而言,所有人類的實相都可以在時間的向度里及史家的方法論中被理解”。  當代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法蘭克福學派的哈貝馬斯指出:“在韋伯的合理化理論中,法律發展既具有突出的地位,也具有雙重意義的地位。法律合理化的雙重意義在於,法律合理化同時表現為目的合理經濟行動和行政管理行動的機制化,以及目的合理行動的下屬體系可以——或者似乎可以擺脫它們道德實踐的基礎。”

目錄

總序
總序二
法律社會學
第一章 實體法領域的分化
一“公法”與“私法”
二“請求權賦予法”與“行政法規
三“統治”與“行政
四“刑法”與“民法”
五“不法”與“犯罪
六“公權力”、“權力限制”與“權力劃分
七“法律”與“訴訟
八理性的法律思維的諸多範疇
第二章 主觀權利的設定的各種形式
一“法命題”的邏輯範疇、“自由權”與“授權命題”、“契約的自由
二 契約自由的發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三 “契約自由”的各種實際意義及其限制
四 契約自由、自律、團體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體裡的自由與強制
第三章 客觀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規範的成立問題、“習慣法”
二 法發展的實際成因、利害關係者的行為與法強制
三 原始的紛爭解決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瑪的法創製與法發現
五 作為法創製之擔綱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會入團體的法發現
第四章 法律思維的類型與法律名家
一 經驗的法教育與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師訓練或大學訓練
二 神權政治的法教育
三 歐陸的法律名家與中世紀的“法書”
四 羅馬的法律家與羅馬法的形式性質
……
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
譯名對照表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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