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實效與效力

法律的實效與效力,H.凱爾遜提出的兩個法律概念。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規範有拘束力,人們應當象法律規範規定的那樣去行為,應當遵守和適用法律規範。法律的實效,指人們在實際上就按照規範所規定的那樣行為,法律規範在實際上被遵守和適用。法律效力和法律實效是兩個不同現象。效力是法律的特徵,實效是人們實際行為的特徵。法律有實效是指人們的實際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在缺乏實效的情況下,仍是有效力的,而且也正因為它缺乏實效,才必須由法律加以運用。就兩者的聯繫而言,一個法律秩序的規範,只有在這一個整個秩序有實效的條件下才能認為是有效力的。因此,實效是效力的一個條件,但只是效力的一個條件,而不是效力的原因。法律的實效與效力的區分是凱爾遜“應當如何行為”與“實際上如何行為”在法律上的反映。他認為前者是純粹法學研究的對象,而後者是社會法學研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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