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效力

教育法效力是指教育法的有效範圍。包括對人、地、時的效力。(1)人的效力,包括對自然人和法人。中國教育法對人的效力實行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中國公民在境內,適用中國教育法;中國公民在境外,原則上適用中國教育法,但也適用所在國的教育法,有衝突時由兩國協商解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侵犯中國國家和公民教育權益時,適用中國教育法。

(2)地的效力即教育法在什麼地域發生效力。是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觀察對人的效力。凡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規範性法律檔案,一般在全國有效;地方制定的教育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本行政區內有效;在特定區域有效,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超出國境。(3)時的效力即教育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溯及力。教育法的生效時間,一般在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也有的規定在法律檔案到達各地之日起生效。教育法效力終止時間有幾種情況:教育法本身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者自行失效;新法施行,相應舊法失效;頒布特別決議或通過法典編纂、法律清理將某些教育法廢除。教育法的時間效力涉及其溯及既往的效力,各國的通例是一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實和關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