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時效

時效,指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發生的效用;金屬或合金在一定溫度下(分為自然時效和人工時效),保持一段時間,由於過飽和固溶體脫溶和晶格沉澱而使強度逐漸升高的現象。

本詞條指法律所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限。金屬或合金的時效在“時效處理”詞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時效
  • 外文名:Prescription
  • 拼音:shí xiào
  • 注音:ㄕㄧˊ ㄒㄧㄠˋ
  • 釋義: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發生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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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 of time]∶指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發生的效用
組織生產活動要注重時效
(2) [aging]∶金屬或合金在大氣溫度下經過一段時間後,由於過飽和固溶體脫溶和晶格沉澱而使強度逐漸升高的現象
(3) [prescription]∶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限
廣義解釋
  
1. 時間效應:事件經歷一段時間後產生一種預期效果
2. 時間期限:事件發生後產生的效果持續一段時間

引證解釋

1. 指在一定時間內能起的作用。
徐特立《各科教學法講座·前言二》:“不要因為過去的書本失了時效,而今天的臨時書本缺乏正確性,因而輕棄書本。”《人民日報》1953.12.28:“同時又不失時效地組織民眾生產活動,以求得在民眾熱情的擁護下把幾項工作同時做好。”
2. 法律所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限。

基本含義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根據。並且時效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民法上的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徵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眼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分類

時效的種類: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前者式適用於物權的時效,不過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後者適用於請求權,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力,就會導致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已經變更,《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契約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刑法時效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或者執行所判處刑罰的有效期限。因此時效有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之分。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求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科處刑罰後,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執行機關才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時效期,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追訴時效的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具有以下意義:
第一,符合我國刑罰目的的要求。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其再犯罪的危險性已經消除,這就達到了適用刑罰的所要打到的目的。因此,對犯罪分子不在追訴完全符合我國刑罰目的的要求。
第二,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現行的犯罪對社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司法機關應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以更好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沒有追訴時效的規定,司法機關必將為陳年舊案所累,從而影響現行案件的辦理,妨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對國家和人民利益也不能及時保護。
第三,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懲治犯罪是一項龐大而艱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那些經過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使我們國家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最需要用的地方。
第四,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犯罪分子犯罪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對其社會的額危險性已經消除,社會已逐漸忘其犯罪行徑,被害人對其的仇恨也因時間的流逝而消解,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亦已步入正常。在這種情況下,不再追訴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反之,如果予以追訴,必將使各種矛盾死灰復燃,破壞已經恢復的社會寧靜,從而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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