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

法律承認,又稱“正式承認”。對新國家或新政府所作出的明確的完全的承認。有些學者認為是“承認為法律上的國家(或政府)”的簡稱。在通常情況下,對新國家的承認是法律承認。一般採取明示的正式的方式,如致函電、送照會、發表聲明等,但並不一定加上“法律的”字樣。法律承認具有永久性和無條件性,不得撤銷,且具有溯及效力。通常都導致有關國家間完全的外交來往。

方式
(1)用函電或照會將承認國的這種意思表示正式通知被承認國;
(2)締結條約,明文宣告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承認;
(3)派遣特使參加新國家或新政府舉行的慶典;
(4)利用國際會議等場合,發表聲明,宣布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承認。法律承認是永久性的承認,具有溯及力並不可撤回。它是建立外交關係的前提,其法律效果主要有:①雙方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②雙方可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約;③雙方尊 重各自的司法、行政及其它機關的權能,彼此承認對方的法律、法令在本國法院的效力;④彼此承認對方國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和處理在外國的本國財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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