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審是與事實審相對的司法程式概念,特指僅對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的抗訴審理方式。在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司法體系中,第三審法院的審理通常為法律審,例如我國台灣地區在國民黨統治時期便明文規定最高法院的第三審為法律審。根據2018年實施的《人民陪審員法》,七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僅參與事實認定表決,法律適用則由專業法官負責。這一制度設計既發揮了陪審員的社會經驗優勢,又保障了法律專業判斷的準確性。
基本介紹
- 性質:抗訴審理程式
- 法律依據:《人民陪審員法》
- 適用條件:二審未違犯法令
- 審理對象:實體法及程式法適用
- 制度類型:三審終審制的第三審
概念界定
制度實踐
- 陪審員可就法律適用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 專業法官需履行法律指引義務
- 事實認定分歧按多數意見原則裁決但實踐中仍存在陪審員法律素養差異、法官指引不充分等實施難點。
歷史沿革
- 三人合議庭:陪審員擁有完整表決權
- 七人合議庭:明確區分事實審與法律審這一改革標誌著我國陪審制度與國際接軌,借鑑了多國實踐經驗。
比較研究
-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用嚴格的事實與法律問題區分機制
- 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雖未明確劃分審級,但通過初審與抗訴審實現功能分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