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研究

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研究,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司法不統一”現象,現行“司法解釋”、“請示/批覆”、“案例指導”等制度均不能解決這一問題,而現有法學研究也未能從理論上充分回應實踐的挑戰。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論文作者:陳杭平 著
導師:潘劍鋒 指導
學科專業:訴訟法學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北京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2009
關鍵字:抗訴 訴訟程式 審級制度 美國
館藏號:D971.2
館藏目錄:2010\D971.2\21

內容簡介

由於我國欠缺通過抗訴審統一司法的歷史經驗,因此只能從“域外的眼光”研究中國的問題。美國聯邦抗訴審是最典型也最成功的法律審,無疑對我國具有超越法系的參考和借鑑意義。 本文以“美國聯邦抗訴審如何統一司法”為命題,從歷史、組織、程式、制度、功能、主體等視角展開分析,並將結論與中國政治、社會、司法的基本國情相結合,探討如何在中國通過完善抗訴審實現司法的統一。
全文共分為八章:
第一章導論。本章介紹了本文的命題以及選題的理由,即為什麼研究“通過抗訴審統一司法”以及為什麼研究“美國聯邦抗訴審”。此外本章還闡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結構安排。
第二章“美國抗訴審的歷史、組織與功能”。本章梳理並歸納了美國聯邦雙層法律審結構的歷史發展脈絡,概述了抗訴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組織特徵,並分析了抗訴審統一司法功能與“糾錯”功能的關係、與審級制度的關係及它的社會政治意義。
第三章“美國抗訴審的受理範圍與抗訴途徑”。本章為了確定法律審的審理裁判對象,從哲學、司法等不同層面探討“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並圍繞美國最高法院裁量受理的衡量標準展開分析,還對分別服務於實體法與程式法解釋適用統一的“終局抗訴”及“中間抗訴”途徑進行介紹和研究。
第四章“美國抗訴審的審理結構與複審標準”。美國聯邦兩級抗訴審都是純粹的法律審,實行“事後審制”的審理結構。本章分析抗訴審法官得以將注意力聚集於“法律問題”的原因以及在訴訟制度上的體現。“事後審制”通過對當事人提交之案卷裁量和“法律理由書”的格式、內容進行嚴格限定來實現,體現於抗訴審法院針對不同問題適用不同的“複審標準”之中。
第五章“美國抗訴審的程式構造”。本章分析美國聯邦抗訴審的審理程式,集中關注案件負荷控制機制(最高法院的“裁量受理”與抗訴法院的“篩選分流”)、 “言辭辯論”以及判後“重審”三個環節。每個階段都與抗訴審統一司法的功能密切相關。
第六章“美國抗訴審的制度主體”。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中的“人”直接參與程式操作,共同服務於抗訴審的公共功能。本章探討抗訴審法官的“養成”過程和共事方式,討論抗訴審律師的職業倫理規範(有無“揭示不利之法律見解”的義務),研究通過抗訴審統一司法所具有的主體因素。
第七章“美國抗訴審的裁判”。美國聯邦抗訴審裁判對“法律問題”作出權威判解,創製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本章介紹抗訴審裁判的製作過程和類型,分析裁判的法律效力以及“遵循先例”的實際狀況,並討論和評析“先例解釋”(發現和確定“判決理由”)的方法。
第八章“‘協作型’審判模式與對中國的啟示”。本章在歸納前文內容的基礎上,抽象提煉出可以涵蓋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的理論模型,即“協作型”審判模式。“協作型”審判模式具有豐富的制度涵義,也具有獨立的理論價值。最後但可能最重要的,本章以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為參考樣本,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從“有無必要”、“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建構”三個層次探討中國通過抗訴審統一司法的實現,回應本文開篇提出的“中國問題”。本章為本文的結論。
本文主要採用經驗分析和歷史分析兩種研究方法。本文最大的創新之處在於首次在國內系統地圍繞“統一司法”之主題深入系統地考察分析美國聯邦抗訴審制度,並在準確把握制度細節的基礎上提出具有獨特理論價值的“協作型”審判模式。在參考美國制度經驗的同時,結合中國具體的國情,提出並論證在中國設立“三審終審制”、保障法官與律師互動的協作型審判模式、甄別“法律問題”、改革裁判文書格式與內容、控制法律審法院的案件負荷以及確立有限的“遵循先例”原則等一系列主張,致力於實現中國司法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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