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是指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徵。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從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淵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該效力本身並不存在差異;但是,不同淵源的法律規範卻存在等級

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五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

憲法即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由於最高權威的創製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係,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牴觸。

法律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的創製權屬於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於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一方面,基本法律的創製對憲法具有高度的依賴性。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基本原則、刑事司法體制、司法權力與訴訟權利的關係等問題的根本解決,均以憲法規定的組織規範和人權規範為前提;反之,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的重大變動也會帶動作為基本法律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刑罰是國家對國民自由的侵害方式中最為嚴峻的一項,也因此其被視為最受爭議的一項;該項刑罰之執行亦正意謂著,為了大眾之安全利益而完全忽視了犯罪行為人之自由利益。也正因為如此,使得團體與個人之利益絕無僅見地只有在刑事訴訟上才有如此重大的衝突,而這種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權衡正象徵性地說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務中考量國家與個人間的關係時,刑事訴訟法就成了國家基本法的測震器。”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檢法兩院,雖然立法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根據司法原理,司法機關為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必須先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範,欲正確理解,便需要澄清模糊認識以消除歧見,因此,司法機關對刑事訴訟法在司法中的具體運用擁有解釋權,儘管政府的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律授權參與刑事訴訟並肩負部分訴訟職能,但是,因行政權不具有司法權的終局性,故其無司法解釋權力。由此看來,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解釋和適用上,應當並重刑事訴訟法作為基本法律僅低於根本法律的較高位階,不能隨意對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範做出與其規範意旨相左的解釋或者變通。
普通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普通法律的創製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於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係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製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的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地方性法規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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