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組織法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團體快速發展的同時,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也在不斷增多。據粗略統計,目前全國現在有各種社會團體達數百萬之多。所以急需一部新的法律來解決以上問題。

簡介,內容,

簡介

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加快《社會組織法》立法進程。

內容

認為,現行的社會組織法規制度嚴重滯後並制約著社會組織發展。首先,法律位階低。社會組織沒有法律,只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規。 其次,法規不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沒有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歸屬,民間非營利組織財產不能分配的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相牴觸。
再次,實體性規範少,程式性規範不完善。現行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只是解決了怎么登記的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能不能登記的問題。此外,各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審批的民辦教育機構名稱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有衝突。
因此,王明雯建議加快《社會組織法》立法進程,首先,加緊起草並儘快出台《社會組織法》。其次,加快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密切配合管理體制改革,將新的管理體制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確下來,建立以統一的直接登記為主,以部門間協調監管、分類指導、重點支持為輔的社會組織管理和發展新體制,逐步構建社會組織統一監管體系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新格局,規範和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再次,明確社會組織的產權屬性並加大保護力度。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社會組織的財產屬性,建立社會組織財產保護的有效機制,加大保護力度。
最後,完善政策填補制度盲點。
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以及近年來湧現出的“離岸社團”、“網路社團”,儘快通過修訂相關法規,做出明確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