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解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的訴訟活動。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經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經審査認為合法的,由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庭調解未達成調解協定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就繼續進行審判,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定,由書記員記入法庭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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