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標法

法國商標法,是指1803年法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標法,即《關於工廠、製造物和作坊的法律》。但該法僅在法國部分地區適用。1857年,法國制定了《關於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査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從而成為最早的全國統一的商標法。該法在1964年作了大幅度改,改名為《關於以註冊原則為內容的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法律》。現行的商標法是1975年11月30日頒布的《法蘭西共和國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標記法》。共39條該法規定商標的條件為具有識別性。並規定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有:(1)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習俗的圖形、文字;(2)國旗、國徽、紋章、勳章及一些官方標記;(3)紅十字或日內瓦十字圖形;(4)直接表示商品性質、用途或帶有易於惑眾的字樣者。

商標侵權行為有:(1)偽造或冒用他人標記;(2)未經關係人允許,擅自使用標記;(3)故意經銷貼有偽造或冒用標記的產品;(4)故意不依對方指定的註冊標記發售一種產品或提供服務。商標保護期為10年,期滿可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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