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標行為

假冒行為,在市場上可謂是源遠流長,也正因如此,其已為大眾所熟知。假冒商標行為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一種常見的假冒行為,它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與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標行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那么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則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即未經他人許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向假冒商標行為
  • 前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 釋義: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
  • 影響:妨礙他人財產安全
特徵,(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二)《商標法》的調整。,(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四)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建議。,

特徵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
從國外情況看,一般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商標法來規範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如法國商標法典第713-2條規定:“非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不得:……2.銷除或變動依法貼附的商標標識。”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了規定。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第49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時的賠償責任。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欺詐消費者行為,故消費者可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二)《商標法》的調整。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卻屬商標之濫用。中國《商標法》第31、34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使用人不濫用商標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違背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應依法承擔濫用商標之法律責任。商標管理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類商標濫用行為。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了什麼是不正當競爭,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涵蓋在內;第5條第4項規定了虛假表示行為,由於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象徵著商品恆定之質量,故反向假冒商標即意味著商品質量的虛假表示,從而可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視為虛假表示行為;第9條規定了虛假宣傳行為,如果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利用廣告等方法對其反向假冒產品進行宣傳,自屬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第11條規定了低價競銷行為,如果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為排擠競爭對手,以低於進價之價格在相同市場上銷售競爭對手生產的商品,則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該法第20、21、24條規定了受害經營者的訴權和上面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被反向假冒人可依據這些規定訴請法院制裁反向假冒商標行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建議。

雖然他們可以從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找到制裁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若干依據,但不無遺憾的是,他們找不到一個明確規範這種行為的條款。這或許是因為立法時反向假冒問題並未引起立法者注意,但這種情況無疑對制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頗為不利,因為司法機關和受害經營者遇到這種行為時往往會感到無“法”可依,束手無策。,有必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這種行為。如可在該法第5條第4項後加1項內容作為第5項,可具體表述如下:盜用他人商品聲譽,使消費者對其與他人的關係產生誤解或對兩者商品發生混淆的。另外,在修改該法時應當大力完善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以加大打擊力度,嚴禁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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