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刑法典

法國刑法典,是指法國於1810年2月頒布施行。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刑法典,一直沿用至今。由總則和4卷組成,共484條。總則共5條,將犯罪劃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闡述了法不溯既往原則。第1卷“關於重罪、輕罪之刑及其效力”,詳盡地對重罪和輕罪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並將刑罰分為身體刑、名譽刑和懲治fj3類。第2卷‘‘關於重罪、輕罪之處罰、宥恕與刑事責任”,是關於從犯和宥恕應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精神病者或受不可抗拒之脅迫者免刑;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及70歲以上的罪犯減刑或免刑;並將從犯與主犯同等對待,處同樣刑罰。第3卷“重罪、輕罪及其刑罰”,篇幅最大,共388條;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危害人身安全罪兩編。

第4卷“違警罪及其刑罰”,規定違警罪是輕微違法行為,違警刑為拘役、罰金、沒收扣押等。法典以刑罰殘酷著稱,但概念簡明,用語準確,體系嚴謹,貫徹了資產階級刑法的基本原則,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立法有較大的影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