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於給予救助罪

怠於給予救助罪,法國刑法典規定的一條法律罪行,就是給予見死不救者予以懲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怠於給予救助罪
  • 含義:給予見死不救者予以懲罰
  • 類型:西方法律規定
  • 時間: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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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規定

法國

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於給予救助罪”,具體條文是:“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美國

明尼蘇達州將“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現場而不給予合理的協助,以犯罪論處。在佛蒙特州也會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一些州規定,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

歐洲各國

在歐洲的其他國家,如德國、挪威、瑞典、西班牙、義大利等國的法律也規定,任何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德國刑法典》第323 條c項就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中國社會

社會現象

2011年10月13日,廣東佛山的兩歲女童小悅悅被兩輛車先後3次碾軋,而在7分鐘內竟有18名路人不聞不問,直到拾荒阿姨陳賢妹經過,將悅悅搬離街心。無獨有偶,2011年10月17日,武漢一名15歲學生扶起一被電瓶車撞傷的中年婦女,卻被傷者指認為肇事者。
一邊是路人漠然而去,一邊是好心人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為此,有律師提出,有必要把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責任。

上升法律難度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王仲興認為,針對中國的狀況,“見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認為,小悅悅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層面的事情,法律是把“雙刃劍”,設立“見死不救罪”更應慎之又慎。國外在“見死不救”這方面有著相關的法律,一些國家叫做“拒絕援助罪”。但應該注意到,這項罪名成立有著非常嚴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與被救人之間的關係,如是否為親屬或者戀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傷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王仲興說,立法是把“雙刃劍”,一方面能打擊犯罪,另一方面有可能冤枉無辜者。他表示出現“見死不救”不應從個人身上尋找原因,只是給個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國出現“見死不救”的情況,實際上是整個社會誠信的缺失,以及國家相關制度和法律的欠缺。這種惡劣的現象從法律和道德層面遲早要得到解決。
王仲興認為,中國的狀況不是無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將現有法律執法可依,同時借鑑國外的法律,大量分析類似案例,將法律更便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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