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習慣

法和習慣,兩種重要的社會規範。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行為規則,而習慣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得到社會輿論支持並一般為人們所自覺遵守的行為規則。與國家的聯繫構成了法與習慣的主要區別。但二者又存在密切聯繫,法的形成,特別是在人類發展的早期階段,受到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習慣的強烈影響。法的早期形式就是以國家認可的習慣法表現出來。有時習慣與法甚至缺乏明確的界限,如在封建社會的家庭法就是這樣,二者的劃分是隨著社會進一步分工,隨著國家調整社會關係能動性的增強而日益明確的。法與習慣都來源於人們的日常行為,它們都是人們之間交往的經常的、固定化的形式,但是習慣與人們的行為往往熔為一體,很難分開,而法,特別是成文法,則具有與人們的行為相脫離的形式。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法不應脫離習慣。但隨著人們改造社會的主觀能力的增強,可以在認識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改造客觀世界,通過法律,規範人們原來不具有的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行為。因此,法對於習慣又不是無能為力的,不能認為“法不能改變習慣”,人們通過法律提倡和推行新的風尚,消滅舊的習俗,是常見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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