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
  • 公布單位: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應對加入WTO後我國企業界和律師業面臨的嚴峻挑戰,提高企業和律師的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和律師制度,我部決定在今年年底前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公司律師試點工作應適應加入WTO後我國企業和法律服務業面臨的新形勢,著眼於提高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隊伍的素質,促進企業內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進程,加強律師業與企業界的聯繫,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工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保障作用,推動完善企業法制工作和律師制度。
二、公司律師的任職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公司律師的任職條件。
公司律師的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務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
2.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
3.所在企業同意其擔任公司律師。
(二)公司律師的主要職責。
1.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本企業法律文書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核企業規章制度;
3.審查和管理企業契約;
4.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的建議,並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參與企業的談判,代理本企業的訴訟、仲裁活動;
6.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辦的法律事務。
(三)公司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權利:
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4.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換髮證件程式進行,擔任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義務: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3.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公司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三、公司律師隊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師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在企業的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係、工資待遇等由所在企業管理。
(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司律師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法務部統一製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
(四)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准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五)公司律師應參加律師年檢註冊。辦理年檢註冊時,公司律師應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師應加入所在地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 四、加強對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重視公司律師的試點工作,選擇法律事務工作基礎較好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作為試點單位。試點工作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開展。要加強指導,精心組織,認真總結經驗。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試點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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