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法人依法設立或登記,終止於法人的依法被撤銷或解散。此外,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由法律或為法律所確認的法人章程來決定。各個法人設立的目的、任務的不同,業務範圍的不同,決定了其所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大小範圍亦不相同。法人設立後必須在其核准的業務經營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 外文名:Legal person's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 性質:民事權利
  • 屬性:能力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概念,範圍,

概念

法人的權利能力本質上是財產能力,原則上沒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消滅。公司等營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記機關頒發的“法人執照”註明的日期為準;法人消滅以清算完結註銷登記之日為準。非營利法人依民法通則第50條第1款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其他法人依該條第2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範圍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因各個法人目的事業不同而不同。應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改進,從民法通則到後來公布的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的容忍,也在逐漸放寬。
1.始期與終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為始期,消滅為終期。在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之時是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所注的日期;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之時,是主管機關批准法人設立之日。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應是法人清算完結登記註銷之日,所以,對“終止”不應理解為法人停止活動之日。法人在終止時,若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必須經過清算,否則不能消滅。據此,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為法人的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由於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於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擔保法第8、9條規定,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範圍以登記為準。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的規定,該項限制有被淡化的傾向。即只要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法人超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契約應屬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人的目的事業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項,而不是核准經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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