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終止

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是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公民對民事權利能力終生享有,只有在公民死亡時終止公民權利能力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是否終止,學界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宣告死亡,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另一種意見認為,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只能因自然死亡而終止。公民死亡時間的確定,歷來也有多種學說,如脈博停止說、心臟鼓動停止說、呼吸停止說、腦死亡說等等。

中國學者一般認為,死亡時間的確定決定於醫學技術水平,應當以醫學上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終止時消滅。但是法人終止後,處於清算階段的清算法人,雖無法人資格,仍享有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清算完畢,其權利能力最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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