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黃帝故里建設基金會

河南省黃帝故里建設基金會

河南省黃帝故里建設基金會成立於2008年2月2日,是由河南省民政廳正式批准的公募型基金會,也是唯一一家由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由政府授權組織海內外民間人士參加黃帝故里拜祖大典、以建設黃帝故里、宣傳黃帝文化為使命的公益性組織。

基金會的主要目的是聯絡、團結海內外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華人華僑共同為宣傳黃帝文化,建設黃帝故里服務。使命是弘揚黃帝文化,傳承中華文明,共建精神家園,實現民族復興。

成立以來,聯絡團結一大批海內外企業家、學者先後參加了“戊子年黃帝故里拜祖大典”、“己丑年黃帝故里拜祖大典”,並先後承辦了“第三屆黃帝文化國際論壇”、“黃帝故里建設傑出貢獻者頒獎盛典”、“第九屆嫘祖文化節”等重要的黃帝文化宣傳交流活動。在黃帝故里景區捐建了“甲子紀年曆紀念碑”及黃帝祠前青銅香爐等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黃帝故里建設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8年2月2日
  • 地點:河南省
  • 類型:公益性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主要任務,理事成員,組織章程,基金管理辦法,

發展歷史

2009年
7月27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承辦新鄭第九屆嫘祖文化節活動。
3月2組織8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在河南省電視台八號演播廳舉辦“黃帝故里建設傑出貢獻者頒獎盛典”。
3月26-27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在鄭東新區承辦“第三屆黃帝文化國際論壇”。
2月26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1月26日,協助省外事辦港澳處在新鄭黃帝故里舉行“澳門內地大學生拜祖活動”。
2008年
12月16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在新鄭黃帝故里景區舉行“河南六合置業有限公司”捐贈青銅香爐儀式。
10月7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在新鄭黃帝故里景區舉行黃帝甲子紀年曆紀念碑揭碑儀式。
5-6月,基金會組織省客家聯誼會、新鄭市政府領導先後赴北京、陝西黃帝陵、四川廣安鄧小平故里、浙江縉雲黃帝祠等地進行友好交流,探討黃帝文化發展思路。
4月6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在新鄭黃帝故里景區舉行成立揭牌暨募捐啟動儀式。
3月18日,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正式召開,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2月2日河南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設立登記。
2007年
12月23日、28日,在河南省客家人聯誼會及新鄭在鄭同鄉新春聯誼會上,籌備組發布了籌備黃帝故里基金會的信息,受到各界積極回響。
12月至08年元月,籌備組向河南省文化廳、民政廳遞交申請,省文化廳批覆同意做為主管部門,省民政廳核准名稱。
11月27日,成立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籌備組,白東升任組長。

主要職責

(一)挖掘、研究黃帝文化; (二)支持黃帝故里人文建設;(三)支持和參與兩岸文化交流,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四)支持和參與中外文化交流,宣傳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主要任務

基金會的具體任務就是受政府委託,為海外僑胞、港、澳同胞等所有的天下炎黃子孫到黃帝故里尋根拜祖服務,為建設黃帝故里這箇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服務,為宣傳以黃帝文化為代表的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服務。

理事成員

  • 名譽會長:劉正威 曾憲梓 王全書 賈連朝 吳鐵鑄 混元禪師(台灣)
  • 名譽副會長:王文超 趙建才 王留柱 白紅戰 岳文海 韓時英 李西海 李福昌 李元法 喬建宏
  • 名譽理事長:姜嵐昕 劉向陽 李國慶
  • 高級顧問:王文超 趙建才 林雪梅 趙武安 吳忠華 朱 海 湯 本 張進堂 李東群 李懷建 甘 源
  • 專家顧問:李學勤 張文彬 許順湛 郝本性 趙國鼎 劉向陽 劉文學 趙中祥 張書碧
  • 會長:賈連朝
  • 執行會長:高林華
  • 常務副會長:白東升
  • 副會長:魯現奇 劉五一 馬國亮 趙國鼎 賈國軍 王躍軍
  • 理事長:白東升(兼)
  • 副理事長:張世東 荊勇傑
  • 秘書長:李康誠
  • 副秘書長:岳建華 陳可堅 郭洛君 高麗 湯其林
  • 常務理事:賈連朝 林雪梅 高林華 白東升 朱海 馬艷麗 宗永立 荊勇傑 秦宏源 劉如江 張向東 張世東
  • 監事:高俊吉平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河南省黃帝故里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河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挖掘、研究黃帝文化;支持黃帝故里人文建設;支持和參與兩岸文化交流,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支持和參與中外文化交流,宣傳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及發起人志願捐獻。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文化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鄭州市花園路145號潤達商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在以下範圍開展活動:
(一)聯絡國內外團體和人士,致力於黃帝文化的挖掘、研究、整理工作;
(二)支持和資助黃帝故里人文景觀建設、修繕等工作;
(三)支持和參與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四)支持和參與中外文化交流活動,宣傳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五)依法接受各種形式的捐贈;
(六)遵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合法、安全、有效地進行資金運作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4名,名譽副會長若干名,高級顧問、專家顧問若干名,指導基金會整體發展規劃和各項活動開展;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負責基金會的領導工作;設理事長1名,作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理事15名,監事2名,負責基金會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本基金會各級領導成員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會宗旨,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或者為本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捐贈者;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愛崗敬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出席基金會舉辦的重大公益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宣傳基金會的宗旨,為基金會籌募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其審查和決策程式是:由業務部門負責調查研究擬定草案,經相關專家、顧問、律師等充分論證形成方案,最後由理事會審查決策。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型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的捐贈,以及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二)海外僑胞、外國友好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三)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四)本會自願支持者的捐贈;
(五)政府資助;
(六)本會直屬單位上交的經費;
(七)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黃帝文化的挖掘、整理與研究;
(二)黃帝故里人文景觀施建設、修繕;
(三)開展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
(四)組織對外宣傳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開展義務義演的大型公益活動;
(二)資金保值增值的方案;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動,重大的資助項目;
(四)購買國債、投資基金;
(五)投資興辦企業和展館、醫院、學校。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單及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基金,主要為促進黃帝文化研究、黃故里開發建設工作,屬公益性、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條 本會基金主要用於:
(1)挖掘、研究黃帝文化;
(2)支持黃帝故里人文建設;
(3)支持和參與兩岸文化交流,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4)支持和參與中外文化交流,宣傳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5)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託,處理相關人文事務,開展雙向文化協作交流。
第四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文化扶持和發展的政策,符合本會的宗旨。
第五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確保本金的原則。
第六條 本會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但禁止風險投資。
第七條 本會基金利息收益和購買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於擴充本會基金及辦公室會務經費。具體的分配比例由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本會的日常會務費用及人員開支原則上不得動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運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確需動用本金的,必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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