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10
  • 實施時間:2014.12.10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2月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事項。”
五、將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內容為:“中共河南省委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內容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措施;”
將第四項改為第五項,內容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重大事項;”
將第五項改為第六項,內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重要目標的調整,省級財政預算調整;”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內容為:“省級財政決算;”
將第六項改為第八項,內容為:“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將第七項改為第九項,內容為:“省人大常委會依法授予或者撤銷榮譽稱號;”
將第八項改為第十項,內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六、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
將第四項改為第三項,內容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內容為:“跨區域重大空間發展規劃;”
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內容為:“物價、就業、醫保、養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將第七項改為第八項,內容為:“有國家或省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內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將第十三項改為第十五項,內容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
刪去第二款中的“(四)”。
七、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省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合併、撤銷、設立、隸屬關係及名稱變更;”
八、將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九、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對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會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十一、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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